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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从“保险”抓起

商务部、保监会最近发布《关于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履约保证保险业务的通知》,通知要求开展预付卡履约保证保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应在保险监管部门的指导下,严格履行保险合同义务,严禁出现恶意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等损害持卡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此前,商务部已经表示鼓励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更多地使用保险等方式,保障预收资金安全,盘活流动资金。相关专家分析指出,这个通知意味着国家对商业预付卡管理上升到了更高的层次。

预付卡企业:侧重消费者权益保护

商业预付卡以预付和非金融主体发行为典型特征,按发卡人不同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另一类就是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

去年11月1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这个管理办法要求发卡企业需要将20%-40%的发卡资金进行第三方存管,以便在发卡企业不能继续履约的情况下,用这笔资金补偿持卡人。随后商务部及各地商务主管部门陆续推动发卡企业的备案工作。

根据中国商业联合会商业预付卡委员会的数据显示,在剔除批发行业、通讯、装潢等预付卡渗透率极低的商品品类,2012年,中国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发卡规模为9527亿元,中国已成全球第二大预付卡市场。但长期以来,整个预付卡行业缺少有力的监管。此前一旦发卡企业发生恶意卷逃资金的情况,最终承担损失的一般都是已提前预付款项的消费者。

在最近举行的第四届中国商业预付卡行业峰会上传递信息表明,未来我国将对未备案或经常违规发放商业预付卡的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保持高压态势。

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巡视员、中国商业联合会预付卡规范工作委员会名誉主任温再兴指出,备案管理是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管理的关键。据测算,目前已备案企业的发卡金额约占全国发卡总金额的六成,仍有相当数量应备案企业未履行备案手续。预计到年底,全国相关备案企业总数有望达到4000家。针对电子商务企业发行虚拟预付卡以及预付卡分销、代销等市场关切的问题,商务部目前正在会同中国商业联合会等行业协会进行研究。商务部鼓励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更多地使用保险等方式,保障预收资金安全,盘活流动资金;同时与承担资金存管、履约保证的金融机构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保险公司:强化保险业务经营管理

《关于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履约保证保险业务的通知》指出,开展预付卡履约保证保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近三年末平均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二)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四个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三)拥有覆盖全国一半以上省会城市的服务网络以及三年以上从事保证保险业务的经验;(四)拥有完善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履约保证保险业务管理、风险控制制度,以及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核保系统和理赔系统。

通知要求符合以上条件的保险公司在向保监会报送产品相关材料的同时,应提供资质说明材料。在本通知发布前已开展业务的保险公司可继续执行原有保单至保险期限届满时止。《通知》指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履约保证保险产品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结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和商务部有关业务要求,组织行业制订示范性条款,明确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期限、投保比例、赔付处理、责任免除等主要内容,供保险公司参照使用。

另外,通知还强调,开展预付卡履约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按照审慎经营原则,强化业务经营管理。(一)加强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的全面风险评估,建立风险动态监控机制,保障业务安全平稳发展;(二)主动或通过第三方及时采集、保全企业发卡信息,确保预收资金余额和单卡余额数据真实、完整;(三)对不再续保的发卡企业,于保险期限届满前30日以及保险合同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通知商务主管部门;(四)每年1月30日前,向保监会、商务部书面反馈上一年度预付卡履约保证保险业务情况。

有关规范理赔服务方面,《通知》要求开展预付卡履约保证保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应在保险监管部门的指导下,严格履行保险合同义务,严禁出现恶意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等损害持卡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获准开展业务后,在公司官方网站上公告该业务的保险理赔流程、理赔标准、理赔单证等事项。发生理赔事件后,及时完成预付卡余额数据确权工作,并依据保险条款约定的赔付比例,向持卡人支付保险赔偿金。

如何开展监督管理?《通知》也提出了具体建议:

首先,保险监管部门应当适时开展对预付卡履约保证保险业务的监督检查,并与商务主管部门共同引导财产保险公司和发卡企业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市场中合理、有序竞争。

其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保险监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核查发卡企业提交保单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确保出单保险公司符合业务开办条件,所提供的保险产品经保监会批准。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和开展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发卡企业风险警示通报和信息交流制度,共同推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履约保证保险业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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