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网贷统计的全国年利率排名前30的平台中,有8家在宁波
■本报记者 刘 琪
高收益一直是网贷行业吸金的利器,但也是制约其发展的短板,甚至已经成为行业风险积聚点。近日,《证券日报》记者从第一网贷获得的一份数据显示,上周工作日(2016年1月11日至2016年1月15日)平均综合年利率超过36%的平台共41家。而同期,国内P2P网贷行业平均收益率为11.58%左右。对此,有业内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随着央行多次降息降准,整个社会的资金流动性已经得到补足,融资成本也已经下降,此时依然坚持高收益高成本的模式显然不符合市场规律,或有假标自融的危险,应该警惕。”
并且,临近年关,P2P平台的“倒闭潮”似乎已经成了行业挥之不去的魔障。因此,中投顾问金融行业研究员边晓瑜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投资者在选择平台时应先对平台的资质、实力和产品进行充分的了解,尽量选择大平台,别过于崇拜高收益率平台,收益率超过18%的平台就必须引起重视。也应尽量避开山东、浙江等平台问题频发的地区,选择行业秩序相对规范的地区进行投资。”
前30名高收益网贷平台
宁波地区占8家
据第一网贷的数据显示,上周工作日(2016年1月11日至2016年1月15日)平均综合年利率超过36%的平台共41家。并且,此41家平台上周工作日总成交额超过了1亿元。据本报记者观察,这其中大部平台近期都发布了大量高息活动标。而网贷平台以高息的短标、奖励标招揽投资者,早已不是网贷行业的新鲜事。
同时,经本报记者统计,第一网贷统计的全国年利率排名前30的平台中,有8家在宁波。为何宁波地区网贷平台偏好高收益?对此,边晓瑜告诉《证券日报》记者,“一方面是因为这些地区的网贷行业发展较为迅速,每年都有大量的网贷平台进入市场,而高收益是平台吸引用户最常见的手段;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宁波地区小微企业多,而且民间借贷传统深厚,游走在政策边缘的平台数量多。”
并且,她表示,这些平台收益率偏高的地区正好也是平台跑路频发的地区。事实上,浙江一直是网贷大省,截至目前共有300家网贷运营平台,注册地在宁波的P2P平台至少有51家。不过据网贷之家数据显示,宁波的51家平台中有36家出现了跑路、关停、提现困难等问题,有的平台开了不过两个月就失联了。比如宁波“亚联贷”2015年10月11日上线,同年12月2日该平台关站失联;去年6月12日上线的“缑城贷”也被爆出提现困难;6月25日上线的“慈鑫贷”7月20日在官网发出致歉信,表明公司暂停营业。鑫龙财富、贺翔财富、昊华财富、传通财富、合众融通、唐人贷、聚来融等十多家宁波P2P平台都是在去年出现问题。
“超高收益平台往往都会存在风控系统不完善、注册资本偏少、高坏账率等特征,网贷平台收益之所以高,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它能够借助网络,省去诸多中间环节,拉近投资人与借款人之间的距离,在短时间内聚集资金。高收益往往与高风险并存,在网贷领域也不例外,高收益意味着未来平台资金偿付压力大,风险也相对高”,边晓瑜对《证券日报》记者说道。
降息已是行业趋势
超高息不受法律保护
其实P2P网贷早已不是高息的代名词。据资料显示,在2013年,P2P行业的综合收益率曾达到21.25%;而在2014年,整个行业的综合收益率就下降到17.86%。而据网贷之家发布的2015年12月月报显示,从各平台的综合收益率分布来看,七成以上的平台综合收益率在8%-18%之间。其中,占比最多的是收益率介于12%-18%的平台,占比为48.60%;其次是收益率介于8-12%的平台,占比为28.42%。而处于综合收益率两端的平台占比合计不足一成,其中综合收益率在8%以下的平台占比为4.14%;综合收益率在24%及以上的平台占比最少,仅为3.45%。
“不光是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以主流P2P平台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去年以来屡次下调收益率”,前述业内人士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一方面,降低收益率可以降低平台运营风险,寻找更加安全的优质资产;另一方面,降低融资成本也是为了提高资产端市场的竞争力,拓宽渠道和业务种类。“过高的收益必然对应过高的融资成本,在目前这种下行的经济周期中,过高的融资成本也会使得借款方背负巨大的压力,难以进行正常的经营,甚至铤而走险,违规作业。”在他看来,在金融三角形中,收益、安全、期限存在一个总量均衡的状态,单方面加强其中之一,必然会影响另外两者,高收益的产品只能通过较长的期限或者较低的安全性来弥补。而在期限一定的前提下,收益和风险将成正比,高收益则必然伴随高风险。
此外,投资者需要注意的是,过高的收益率也并不受到法律的保护。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廖莹律师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P2P网贷平台在法律上的地位属于居间方,为融资方与投资方进行投融资信息的撮合。P2P网贷平台上的投融资产品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民间借贷行为。依据2015年9月1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她对本报记者解释道,这一规定意味着民间借贷年利率24%的部分是法律明确保护的;年利率24%至36%的部分为自然债务,借款人愿意还的时候债权人可以享有,借款人不还的话债权人无法通过司法途径要求债务人给付,但如果债务人已经给付完毕,债务人无权要求退还;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在法律上是无效的,首先法律不保护超额部分的利率。其次,即使债务人已经支付了该部分利息,仍可向法院主张要求债权人归还超额部分利息或折抵本金。“因此,建议投资人在了解法律关于民间借贷利率规定的基础上进行投资产品的选择,同时明确法律对不同利率的认可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