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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成一种重要金融业态 规范发展正当其时

对互联网金融业态要抱以包容心态,不求全责备,不过度管制,也要严格准入门槛,通过完善监管机制、建立负面清单等方式,对“伪互联网金融”行为予以取缔和打击。

5日,李克强总理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提出,今年应做好八方面工作,其中明确了要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

将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写进政府工作报告,正是基于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客观现实。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在我国正呈燎原之势。据相关资料,截至2015年底,我国P2P平台达3858家,交易规模达到9823.04亿元,正成为我国金融业的一支有生力量;另一方面,金融监管法规严重滞后,互联网金融领域问题频发,一些平台披着互联网金融的外衣进行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严重侵害了公众利益,也扰乱了互联网金融市场。据披露,截至2015年底,3858家P2P平台中,包括e租宝在内的问题平台高达1263家。

这表明,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已刻不容缓。

而在我看来,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须疏堵结合,双管齐下。

所谓疏,就是对互联网金融业态抱以包容心态,不求全责备,不过度管制。同时,通过完善金融法规、积极宣传引导等方式,为互联网金融发展培育良好的市场环境。具体说来可从三方面入手。一是加快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制建设,在已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尽快推出相关配套监管措施,为互联网金融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基础。二是把互联网金融纳入促进金融改革、优化资源配置、实现普惠金融、绿色金融的系统工程,各地要为其发展打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三是向民众普及相关知识,防止民众因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存在问题而“谈互联网金融色变”,也要消除不计风险追求高回报的盲目参与,增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甄别力,铲除伪互联网金融生长的土壤。尤其要挖掘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潜能,让其惠及更多领域,进而成为打破金融垄断、倒逼金融改革的积极力量。

所谓堵,就是严格准入门槛,通过完善监管机制、建立负面清单等方式,对以互联网金融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等“伪互联网金融”行为予以取缔和打击,为互联网金融发展扫清障碍,营造“良币驱逐劣币”的健康市场环境。对此,可以考虑通过建立互联网金融门槛,鼓励和支持合规经营、具有良好技术能力、风控能力、合理的商业模式和价值贡献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发展。同时,重塑金融监管体制,转变监管方式,突出功能监管,严格划定互联网金融不能触碰的底线,使互联网金融发展始终不偏离“价值创造”正轨。

当然,相关企业也要重视自身建设,加强行业自律,尤其是龙头企业要起到担当引领作用。比如近日支付宝等53家机构在上海成立陆家嘴互联网金融协会,即是行业自律的有益尝试。

今天,互联网金融已成为一种重要的金融业态,便利人们生活的同时,也改变着人们的理财、支付观念,且已成为普惠金融、绿色金融的重要方式。从这个现实来讲,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正当其时。

本报特约评论员莫开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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