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辉
在央行等有关部门持续推动债券市场“做大做活”、向更多投资者开放的背景下,分析人士指出,加强监管有助债市持续健康发展。债市仍需在制度层面扎紧“篱笆”。
灰色地带仍存
据媒体报道,日前有券商的固定收益部门员工或前员工“失联”、被有关部门带走调查。截至目前上述机构未对此作出正面回应,但熟悉情况的业内人士确认了上述消息的真实性。
据了解,本次债市核查仍属于常规监管。有债券交易员向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此次相关人员被带走调查,可能是在市场常规交易检查中发现新线索。
资料显示,从2013年3月开始到2014年年底,查处债市灰色交易的严打风暴,涉及多家银行、券商、基金、信托等机构。
在2013年债市严打风暴中,多名被调查的人士均涉及利用个人关联的丙类账户与本人所在机构投资账户进行利益输送,并由此获得巨额非法收益。另一方面,上周传闻“失联”的券商固收人士,几乎都曾在其所在券商从事过近年持续火热的城投债承销或分销业务。业内人士指出,过去几年高收益债券在一级市场普遍都是“买到即赚到”,城投债的承销和分销,一级半市场中潜在利益巨大。
债券市场由于专业度较高、相对于股市关注度较低等原因,其灰色交易内幕往往并不为人所知。业内人士认为,对于一个总规模高达数十万亿元的金融市场,非法交易同样存在。
日前披露的司法材料显示,在2013年债市严打风暴中落网的中融信托固定收益部原总经理助理张守刚,利用其从事债券交易的职务便利,与本人实际控制的“丙类户”进行交易,在2009年4月至2010年12月不到两年时间里,共非法获利达2.07亿元。
债券市场人士介绍,目前个别债市从业人员绕过市场监管的灰色交易行为,主要包括“养券”、常规债券买卖中的利益输送、低利率资金拆借、一级半市场权力寻租、新债发行投标信息牟利等。虽然这其中不乏有出于达到本人、本部门或本机构业绩考核目标而存在的交易,但违规违法、为个人牟利的灰色交易应存在。
具体而言,在二级市场上,部分机构为操控机构损益报表、表外放大杠杆等,往往寻找不能通过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联网交易的“丙类户”,长期代持自己想投资的债券,并与“丙类户”约定好回购的期限和价格。这样“丙类户”就享有固定收益,所有超额收益或亏损都由养券的金融机构承担。这里面所谓“丙类户”与“甲类账户”、“乙类账户”所签的代持协议并不透明,从而产生了利益输送空间。此外,通过常规债券买卖输送利益、以偏离市场正常水平的利率进行资金拆借,也都是二级市场上常见的利益输送行为。
此外,在一级市场上,新债发行时发行人利用投标信息牟利、高收益债券的承销商利用分销职权进行权力寻租等违规违法行为也并不罕见。
制度尚待完善
目前债市相关交易规则、日常监管制度有待完善。一些业内人士指出,虽然监管部门强化监管动作未断,但灰色交易并未完全消失。
对于近期债券市场监管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业内人士指出,相关整治措施与当前有关部门持续推动债券市场“做大做活”、向更多投资者开放的背景有密切关联。一方面,在管理层持续大力推动直接融资、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背景下,已经发展成为全球前三大债券市场的中国债市,未来会承载更重要的融资功能;另一方面,随着人民币国际化及资本项目兑换进程的持续推进,我国债券市场将进一步加快向国际投资者的开放。在此背景下,债市在发行机制、交易规则、日常监管、市场透明度等方面亟需进一步完善。
作为典型的大宗交易品种,全球债券交易以场外撮合交易模式为主。而作为新兴市场的代表,中国债券市场在交易方式上,无论银行间市场还是交易所市场,电子化交易水平均已处于国际先进水平。此前,虽然相关交易业务平台、交易规程的建立以及做市商业务的推出都进一步增强了各类债券交易的真实性和规范性,但日常监管制度仍有完善空间。
与沪深证券交易所通过计算机集中撮合股票成交不同的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可以与选定的交易对手逐笔达成交易。交易双方往往通过电话等先在线下私自达成协议,然后再通过交易系统完成交割。相对于股票交易而言,信息披露不充分、价格公布不及时、交易行为不公开等都会产生暗箱操作空间。此外,在一二级市场的发行定价和分销、配售等方面也需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消除利益输送空间。
中国债市近20年的高速发展成绩卓著,个别从业人员的不当行为,不会影响债券市场发展的大趋势,但在新形势下仍需加快补齐制度建设的短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