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京华时报报道了一则朋友间代为炒股,最后却反目成仇的案件,案件中一位姓周的女士将170万元委托朋友罗先生代为炒股,罗先生承诺到期为周女士赚得不低于8%的“保底收益”,谁料“仅仅十余天,就亏损了一半”,周女士提前清仓,昔日朋友反目成仇,罗先生被告上法庭,此事引起了投资者的广泛关注。
近年来,金融市场上投资种类趋多,投资者的选择性越来越大,因代客理财而引发的纠纷事件越来越多,频频惹人关注。代客理财有机构与个人的形式,也有个人与个人的形式,由于近几年代客理财的迅速野蛮生长,许多无资质的代客理财机构与个人纷纷涌现,有的人甚至直接找朋友口头委托代为投资,这些都为诱发投资亏损和民事纠纷埋下了诸多隐患。
上述案例中,周女士委托朋友罗先生炒股,双方还签订了委托理财协议书,可惜最终事与愿违,引发官司。周女士与罗先生之间的投资委托形式合法吗?投资市场上的那些无资质的代客理财机构和个人是否值得托付?
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章关于证券公司的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就有明确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因此可以认为,没有取得证监会或证监会委托机构的资质和证券/保险/期货等从业资格证书的代客理财机构及个人,与投资者私下签订的代理投资协议,法律上不予以承认和保护。因而,无资质的代客理财机构和个人与投资者签订的协议并无法律效力,无资质的代客理财机构、个人也不值得托付。
像罗先生这样未取得中国证监会或证监会委托机构的资质和先关从业资格证书的个人或代客理财机构,并无权限为客户进行投资理财,投资者与其签订的委托投资协议当属于无效协议。周女士在明知朋友罗先生并无代客理财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仍委托罗先生代为炒股,其实带有很大的投资风险,也并不合法;在法院的一审宣判中,法院判定两人之间的委托投资协议无效,并勒令罗先生归还周女士损失的本金,就说明了这一点。
在两人的案件纠纷中,还提到了一个敏感词:“保底协议”。罗先生在接受周女士代为炒股的委托时,对周女士进行承诺,协议到期保证为其账户盈利不低于8%,否则需按照8%补齐。对于投资者而言,这样的保底收益确实很诱人,那很多人就要问:所谓的“保底收益”到底可信吗?
要明白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对中国的金融市场有更深刻的认识,只有认识金融市场的根本特征和基本运行规律,才是击破金融市场上所有“投资谎言”的根本。
中国金融市场从80年代创立到今天已有30多年的历史,其创建以来一方面得益于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先决条件,并始终受其影响;另一方面一直受中国宏观调控与监管之手的制约,获得规范发展,这两者共同组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市场体系。其实,这与国际金融市场在形式上如出一辙,因为任何一个国家的金融市场都离不开国家部门的强有力监督与监管,而我们国家建立的是更符合中国国情的金融市场。如今,日渐成熟的金融市场在中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并在价值规律、竞争规律、供求规律支配下实现运作,遵循着市场经济固有的运行规律,符合国际金融市场的根本特征,包括流动性、风险性和自由竞争性。
近些年来,很多投资机构都曾公开推介 “保底收益”的投资产品,前面讲到无相关资质和从业资格的投资机构与个人无代客理财的权限,那么,有资质的代客理财机构或个人可以推介“保底收益”投资产品吗?
在一些代客理财交易中,很多投资者在委托专业金融机构或人士进行理财时,为规避风险,多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保底条款,这种保底条款在法律层面上虽然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但实际上脱离了金融市场的运行规律。《证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由中国银监会通过施行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还规定: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也规定禁止特定金融机构向委托人作出获利保证,自然人作为受托人时这类禁止性规定应同样适用。
从委托代理制度的特征分析,投资风险应由委托人自行承担,而保底收益条款将投资风险全部转嫁于受托人,违背了我国《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民法的公平、平等、等价有偿等基本原则,应为无效条款。金融市场有其自身的运行发展规律,在流动性极强的金融市场中实则充满了难以预测的未知变数,投资风险根本无法避免,永远只盈不亏的情况不可能存在,恒久保持高收益率更是不切实际。“保底收益”类投资产品表面看是顺应投资者需求而产生,但实际上并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和金融市场的运行规则,只会诱导投资者产生不理性投资,从主张科学家庭资产配置的意义上来讲,其更带有极强的投机色彩;同时,“保底收益”类协议还会扭曲金融市场机制正常的资源配置功能,放大投资市场的波动风险,对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之间所形成的合理格局造成严重破坏。
保底收益条款无法从根本上改变投资市场中风险与利益共存的基本客观规律,也难以真正发挥激励和制约的作用,反而会疯狂助长非理性或非法投资行为的产生,加大市场泡沫并引发金融风险。所以说,任何带有 “保底收益”性质承诺的代客理财协议和条款均是无效的,不可信,更不可取!
至此,广大投资者应该明白,“保底收益”之不可信,就犹如天底下没有只赚不赔的生意、世上没有长生不老的药一样,切不可盲目听信,案例中的周女士即是前车之鉴!
那么,应该如何避免投资者被骗,在最大程度上改善金融投资市场的这一现状呢?
首先是国家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管,鼓励全民监督,形成健全、高效、畅通的监督举报机制和奖励制度;同时广纳专业人才,更多吸取业内专家人士的优质意见,增强科学监管。
其次,立法机构应加强立法,不断健全投资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而证券机构、资产管理机构、投资顾问机构、信托机构等广大代客理财机构应增强自律意识,明白自身肩负的社会责任和振兴行业的使命。
最后,投资者应加强金融专业知识的学习,深入了解金融市场和投资市场的运行规律,明白无知是被骗的根本前提。同时,把家庭资产配置优化作为投资的指导性策略,通过学习资产配置的专业知识,分散资产的投资风险,形成一种合理的投资风控机制,并根据自身情况建立有效的资产配置策略体系,以最佳的投资组合帮助自己获取最理想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