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央企、地方国企中选择少量企业开展试点,2018年年底进行阶段性总结,视情况适时扩大
■本报见习记者 杜雨萌
昨日,国资委召开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新闻通气会,并在会上下发《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至此,以《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为引领、以若干文件为配套的“1+N”政策体系,被进一步完善。
国资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混合所有制企业规范开展员工持股工作,有利于建立健全激励约束长效机制,调动员工积极性,激发企业活力。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实施员工持股是一项复杂而精细的制度尝试,并且我国国有企业所处行业较广,企业情况也各不相同,必须不断进行探索。如果不顾企业具体情况全面铺开,一味扩大范围、赶超进度,可能带来适得其反的效果,因此需进行试点探索。
什么样的企业可以有条件地开展试点呢?据《证券日报》记者了解,主要集中在四类企业中:一是它的主业处于充分竞争企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二是股权结构合理,非公有资本的股东所持股份应该达到一定比例。公司的董事会当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三是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建立市场化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和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形成了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减能增的市场化机制;四是营业收入和利润90%以上来源于所在的企业集团外部的市场。此外,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统称科技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中央企业二级(含)以上企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一级企业原则上暂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违反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有关规定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企业,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到,《试点意见》中强调,国有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必须坚持“以岗定股,动态调整”。也就是说,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应根据岗位重要性确定持股员工范围和持股比例,建立岗变股调的动态调整机制。
据上述负责人透露,国务院国资委和各省级国资委将按照试点企业条件,分别从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中选择少量企业开展试点。首批试点原则上在2016年内启动实施,成熟一户开展一户,2018年年底进行阶段性总结,视情况适时扩大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