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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纳化工陷理赔困局一年未解 保险公司被指"打太极"

2016年8月,江苏南京,尽管已经入秋,但火炉之城的温度依然未退。

时年已近70岁的德纳化工(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秦怡生站在公司门口,尽管距离2015年6月12日发生事故已过去一年有余,但当年事故的痕迹依稀可见,又似乎是一场噩梦。

本以为投保了就可以保障企业财产安全,但令秦怡生没有想到的是,自己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人保财险)至今分文未赔。头发已经花白的秦怡生拖着疲惫身躯,眼神流露出诸多无助,这个曾经意气风发的企业家,现如今深陷维权困境。

事故理赔陷困境

公开资料显示,德纳化工于2015年6月12日发生意外燃爆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南京市安监局出具的“6·12”爆炸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此次事故性质为一起因空气进入环氧乙烷计量罐达到临界量遇静电引发化学爆炸而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德纳化工的法务专员胡维敏告诉《中国产经新闻》记者,德纳化工每年都会购买保险,每年保费支出100余万元,公司于2014年12月25日向南京人保分别投保了财产一切险、营业中断险、公众责任险等险种,尽管此前每年都有购买保险,但没有发生过事故,也未进行过理赔,这次事故发生后,德纳化工随即向南京人保启动了理赔程序。

但令德纳化工意想不到的是,自理赔程序上报日起,让人匪夷所思的事情接连发生,根据德纳化工提供的其与南京人保订立的一系列合同显示,厚厚的合同书上每一页的关键条款都被认真做了标注。

胡维敏告诉记者,根据合同约定,人保在本次保险理赔处理过程中存在公估机构单方选择、赔偿金评估过低、胁迫续保增加保费额、不履行预付赔款条款等违规与显失公平的行为。

“南京人保当初在公估机构的选择上就不公平,擅自选定了第三方公估机构。在后来的公估计算过程中,我们与南京人保的意见不统一,公估公司也明显偏向了南京人保,这一点让我们觉得很无力也很委屈。”胡维敏向记者介绍时说。

资料显示,在公估公司提供的报告中,财产一切险理算金额为336万元,营业中断险理算金额为1408万元,合计1744余万元。

德纳化工则认为,经过账目资产核实与营业中断损失测算,报告中所确定的损失金额与实际损失金额差距巨大,存在故意报低事故损失之嫌。

一保险行业资深人士告诉记者,就公估公司而言,公估公司是协助保险理赔的第三方,独立于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原则上应公平、公正地作出保险事故的评估与鉴定。但现实情况中,因为公估公司的绝大部分业务来源于保险公司,受到行业压力,公估公司往往会受制于保险公司。

而另一方面,根据合同约定,额外付费条款——“预付赔款条款”,中国人保财险南京公司拒绝德纳化工提出的预付50%的赔款用于帮助公司走出困境的要求。

秦怡生告诉记者,令自己想不通的是,企业投保的目的是为了应对和预防不测,但真正需要保险公司伸出援手的时候,遭到的却是冷漠和刁难。发生了这么大的事故德纳都咬着牙挺过来了,没想到后续的保险理赔却让公司身心俱疲。

被胁迫增加保费

值得关注的,根据德纳化工的描述,南京人保曾胁迫其续保期增加保费额。

胡维敏告诉记者,德纳化工的保险在2015年12月26日到期,南京人保多次要求续保,公司担心理赔案件久拖不决对企业不利,随后向南京人保提出先延保两个月,但被南京人保当即拒绝了。南京人保表示不续保可能会影响“6·12”事故理赔案件的处理,并且南京人保不仅要求我们续保,而且还要增加80%的保险费,最后出于无奈,与他们协商后,进行了续保并最终增加了50%保险费。

胡维敏说,最让德纳化工心寒和愤怒的一点是,南京人保拒绝履行合同上的付费附加条款——预付赔款条款(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相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予以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由于损失巨大,在企业经营遇到最大困难的时刻,德纳化工分别于2015年10月16日和2016年1月26日,两次以书面形式要求南京人保在公估报告确定的理算金额基础上,先预付德纳化工50%的赔款,用于缓解公司的资金压力,但被南京人保拒绝。

“我们明明是根据合同条款提出的要求,但南京人保当即就断然拒绝了,要求我们必须先同意公估报告的损失金额,才能预付部分赔款,这明显就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在我们最危难的时候,保险公司不仅不出手援助,甚至还故意刁难我们,人保财险这种做法让我们心寒。”说到此处,秦怡生不免情绪激动。

理赔“太极”

德纳化工的投保点南京人保大厂支公司,其理赔部一张姓经理在了解记者来意后,以公司规定不得接受采访为由对记者提出的问题不予回答,并建议记者前往南京人保公司进行询问。

记者在南京人保见到了专门负责理赔的陈姓经理,陈经理同样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要求,要求记者按南京人保接受采访的流程规定去办理登记,由办公室安排采访。经过多次询问,记者最后见到了南京人保办公室的谭秘书。

谭秘书告诉记者,南京人保一直在积极与德纳化工进行协商,因为该事故损失重大,尤其是营业中断险这部分双方认定的损失差距太大,南京人保力求与德纳化工通过协商达成协议,如果最终无法达成,德纳化工可以选择走诉讼途径。

针对德纳化工提出的不续保会影响理赔进程的问题,谭秘书说:不续保自然不会影响理赔进度,但保险公司提出这个问题,在某种意义上也反映了该事故的处理难度有多大。

对于德纳化工提出的预付赔款要求被拒绝一事,谭秘书与该项目的负责人电话沟通后表示,必须在确定损失后才能进行理赔。

当记者指出合同中双方有签订“预付赔款条款”,并将相关条款的内容提供给了谭秘书。仔细阅读了该条款后,谭秘书表示无法正面回答记者的问题,只能再次联系项目负责人。

令人意外的是,项目负责人也不知合同上有该条款。事实上,德纳化工已先后两次提出过预付赔款申请,但南京人保一直置之不理。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德纳化工与南京人保签订的保险合同显示,财产一切险、营业中断险、公众责任险是三份独立保险,其中财产一切险和公众责任险的定损已基本完成。

对于为何完成定损的部分也无法先行赔付问题,谭秘书再次电话联系负责人后表示,这要全部的损失确定后才能共同给以赔付。而德纳化工认为,已经完成定损的部分应该先行赔付,南京人保此举明显违背合同约定和《保险法》的规定。

谭秘书最后承诺南京人保马上会就德纳化工这一事件进行从业务员到负责人再到公司领导的内部会谈,力求拿出一个让双方都满意的解决方案。

记者此后收到了一份来自南京人保的书面答复,共有四点内容。其中,有两点是南京人保认为理赔进展不顺的原因,分别是案情复杂和被保险人未能有效配合;另外一点,则是阐明南京人保对于本案理赔处理的高度重视以及所做的大量工作;最后南京人保就该事件提出先解决双方争议小的险种后解决难以协商部分的解决方案,并表示如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可通过诉讼途径予以解决。

但就整个书面答复而言,南京人保自始至终未回答记者提出的是否有在续保期胁迫被保险人续保并增加保额,是否没有正常履行合同“预付赔款条款”等问题。对于事故发生一年有余未能有任何赔付,南京人保把责任完全归咎于案情复杂和被保险人没有进行有效配合,并未提及自己在本事件中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监管乏力?

值得玩味的是,2015年6月12日事故发生后,6月13日《中国保险报》马上就该事故发表了南京人保及时迅速响应突发事故、快速展开理赔工作的报道,但“6·12”事故距今已经过去一年有余,德纳化工却从未得到任何赔付。

公开资料显示,德纳化工于2016年4月1日,4月27日,先后向江苏保监局进行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江苏保监局就德纳化工投诉事宜予以了回复,将德纳化工的投诉件转送给了南京人保,要求南京人保就德纳化工所投诉问题进行处理,并给予明确答复。

保监局消保处刘处长告诉记者,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合同本身的一些纠纷不属于保监局的监管范围,但保监局一直积极帮助促进被保险人与保险人进行协商,力求尽快公平公正地完成理赔。

保监局办公室专员小徐告诉记者,保监局到各保险公司进行工作交流时,经常提到的就是保险人应当站在被保险人的角度思考问题。事故发生时,正是被保险人最需要关怀和帮助的时候,如果保险公司能够在第一时间向被保险人伸出援助之手,给予其精神上的安慰,经济上的帮助,那么就不会出现理赔纠纷。保险公司对投保人以诚相待,投保人自然会理解支持保险公司的工作。

律师:明显违反保险合同约定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任战敏律师指出,德纳化工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投保,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德纳化工按照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南京人保启动了理赔程序,并提供了相关证明及资料。在此过程中,德纳化工已经尽到了被保险人应尽的义务。但自启动理赔程序至今已过去一年有余,南京人保却一直以案情复杂与德纳化工未有效配合为由故意拖延赔偿,不仅严重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也严重违反了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此外,依据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德纳化工与南京人保签订的保险合同中也对预付赔款条款进行了约定:“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相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予以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可见,双方就预付赔款的约定完全符合《保险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但南京人保却要求德纳化工必须先同意公估报告的损失金额,才能预付部分赔款,这明显就不符合合同规定及法律规定。任战敏律师说.

任战敏律师指出,《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对于南京人保故意拖延理赔的行为,地方保监局应当对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而非仅仅是将投诉信件转达,如此根本起不到根本性作用。”

南京人保的行为,大大降低了保险业的公信力。近年来“投保容易理赔难”的现象也颇受人民群众与社会舆论的诟病,这也反映出了保险公司社会职责定位的偏差。保险公司始终从自身利益出发,严重偏离了救人危难、缓解社会不安定因素等根本社会职责,极大地抹黑了保险业的形象。任战敏律师表示。

任战敏律师建议,依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只负责处罚保险公司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行为,对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赔及赔偿的具体数额引起的纠纷则无力解决。本案德纳化工除了向地方保监机构投诉之外,如要切实维护自身权益,可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截至记者发稿,此事未有进一步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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