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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仓”判罚引争议 律师:违法犯罪成本太低廉

近期,又一起基金“老鼠仓”案件尘埃落定,工银瑞信前基金经理王某4年间非法获利共计249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250万元。相比以往,这起无论获利金额还是判罚均不惊世骇俗的案件引发更多的关注——近年来“老鼠仓”案件频发,多起案件均被判以缓刑,与非法获利等额的罚款也颇受争议。

据了解,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前基金经理王某在负责管理4只基金产品期间,用他实际控制的两个亲戚名下的股票账户同时操作买卖股票49只,4年间非法获利共计249万余元。近日,北京市二中院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250万元。

法院一审查明,2011年11月8日至2015年1月13日间,王某在担任工银瑞信基金经理、负责管理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保本2号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4只基金产品期间,利用因管理上述基金账户组而掌握的有关投资决策、交易等方面的信息,违反规定,使用其实际控制的王某某、马某的证券账户,先于或同期于基金账户组买入或卖出相同股票49只,买入金额共计1.48亿余元,卖出金额共计1.45亿余元,获利金额共计249万余元,违法所得已全部追缴。2015年11月4日,王某主动投案。鉴于王某自首且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及罚金,北京市二中院最终作出上述判罚。该案件旋即引发关注,关于“量刑过轻”的争论再次成为焦点,业内人士质疑:如此判罚对这类违法行为是否具有足够的震慑力?

在王某获刑的同时,北京市高院同时判罚了另外一起“老鼠仓”案。华夏基金公司原基金经理罗某将其负责操作的两只基金的股票交易信息提前透露给弟弟,之后单独或伙同对方,利用二人实际控制的他人账户买卖股票,交易金额高达3.26亿余元,从中获利556万余元。一审判决二人因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分别获刑6年和5年并处不等罚金之后,二人提出上诉。北京市高院近日终审改判二人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其实,缓刑、等额罚款,是绝大多数“老鼠仓”案件的结局。2011年,光大保德信原基金经理兼投资总监许春茂非法获利209万元,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10万元;2014年10月,光大保德信基金公司原基金经理钱钧案宣判,上海市一中院判决其“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罪名成立,钱钧被判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罚款160万元;2015年8月,华夏基金一名姚姓交易员也因“老鼠仓”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追缴其467万余元违法所得,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

多位律师表示,相对于基金经理“老鼠仓”的巨大收益,其违法犯罪的成本相当低廉,刑法规定的处罚力度偏弱,恐难以有效惩戒此类犯罪。也有律师指出,在立法层面加大对“老鼠仓”追究力度的同时,也应尽快设立“老鼠仓”民事赔偿诉讼机制,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挽回损失。(文/本报记者 齐雁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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