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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维良:积极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大格局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着力部署推进。中央明确提出,要从更大维度、更深层次、更广范围推动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大格局。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五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着重强调,要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让失信者寸步难行。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以下简称《意见》)。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要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把《意见》明确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一、部门联动、社会协同是构建联合激励惩戒机制的力量之源

贯彻党中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着力全面推进以政务诚信、社会诚信、商务诚信和司法公信为主体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务院发布实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指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运行的核心机制。《意见》对此进行了细化深化,丰富了内涵。从建立红黑名单制度着手,对守信者实行联合激励,对失信者进行联合惩戒,提升我国社会诚信水平,改善社会生态环境,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抓手。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尚处在起步阶段,联合激励惩戒机制需要发挥好政府的主导作用、部门的监管作用、市场的决定作用、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服务机构的监督作用和新闻媒体的引导作用,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多方共治新格局。

加强部门协同联动。政府部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体力量。没有各部门的数据共享、监管支持、协调配合、分工落实,工作就难以推进,目标就难以实现。要建立完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发挥好核心枢纽作用,实现信用信息的互联共享。要建立联合激励惩戒的管理系统,实现联合奖惩的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信用修复、异议处理、跟踪监测、统计评估等动态协同功能。要建立刚性的信用信息查询应用制度,把信用信息查询使用、第三方信用评价、信用报告核查嵌入审批、监管工作流程之中,做到“逢办必查”。要建立相应的督查、考核制度,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激励惩戒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部门和单位,通过通报、约谈,督促落实见效。

广泛凝聚社会合力。市场、社会都是联合激励惩戒的重要推动力量。联合激励惩戒要从市场、社会中来,反馈和应用到市场、社会中去。要逐步建立健全政府部门与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等组织的信息共享机制,借助市场手段、社会力量,利用大数据技术,促进政务信用信息与商务信用信息、社会信用信息互动融合。广泛开展第三方信用评价和应用,最大限度发挥联合激励惩戒的作用和威力。特别是要发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作用,创造性地开展重点行业信用建设与信用协同监管。

二、突出重点、统筹推进是实施联合激励惩戒工作的关键之举

联合激励惩戒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业务环节多,需要统筹谋划,明确重点,协调推进。深化落实要重点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瞄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突出抓好关键环节、重点领域、重要行业,在创新工作中形成有效突破。

突出实施联合奖惩的重点对象。守信联合激励的对象主要是各类经济社会活动中的诚信市场主体和诚信个人,包括政府部门及相关机构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为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守信行为人。失信联合惩戒的对象主要是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和行政机关公信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等四类严重失信的行为人。

突出管用实用的联合奖惩重点措施。落实好开辟行政审批“绿色通道”、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优化诚信企业行政监管安排、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推介诚信市场主体等激励措施,增加守信收益,做到“该奖必奖”“激励到位”。同时,借助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和社会性约束和惩戒手段,将惩戒措施落实到个人,增加失信成本,确保“应查必查”“惩戒到位”。

突出实施联合奖惩的重点领域。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会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安监总局、环保部,先后与40多个部门联合签署了针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失信企业、违法失信上市公司、失信被执行人、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环保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的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据不完全统计,对这些失信主体,累计限制乘坐飞机411.5万人次,限制乘坐列车101.6万人次。仅工商银行一家银行就拒绝贷款申请1000余笔,涉及资金140多亿元。有关部门限制申报政府性投资上百亿元,对违法失信主体形成了强大威慑,10%以上的失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税务总局等部门出台了对A级纳税人联合激励备忘录,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税务总局与有关金融机构合作,开发“税易贷”产品,为诚信纳税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便利。下一步,将继续积极推动有关部门签署对优秀青年志愿者、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等的守信联合激励备忘录,以及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知识产权、外资外贸、房地产、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等行业的失信联合惩戒备忘录,在更多的领域推进信用联合奖惩工作。

三、培育文化、优化制度是强化联合激励惩戒机制的重要保障

联合激励惩戒机制是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顶层设计的重要内容之一。《意见》对制度和机制进行了系统性设计,实施过程中还需要不断深化、完善和拓展。激励惩戒是手段,不是目的。我们追求的目标是人人自觉讲诚信的诚信社会,这要求我们必须着力加强诚信文化建设。

弘扬社会诚信文化。诚信文化是联合激励惩戒的重要内核。诚信是无形资产,具有重要经济和社会价值。我国社会诚信文化内涵丰富、历史底蕴深厚。应将诚信文化全面嵌入经济活动、社会生活之中,使之成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强身健体、固本强基之举。强化培养诚信意识和诚信理念,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时时处处守信用、重承诺、践约定,发挥诚信榜样示范作用。多渠道、多维度宣传诚信文化,用新闻媒体的正面舆论引导群众,用诚实守信的榜样典型鼓舞群众,用违法失信的反面案例警示群众,使社会诚信文化春风化雨、润物无声。

完善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针对实际问题,立足工作需求,开展信用立法研究,健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在共享平台方面,注重技术标准的统一、兼容和开放,统一数据格式、数据接口等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在信用信息方面,建立部门和地方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和使用机制,从机制上逐步解决信息垄断、信息孤岛等问题。在联合惩戒方面,重点研究制定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明确程序、方法、范围、措施、权利、义务、责任、时限和监管等问题,逐步完善“黑名单”、信用评估、信用监管、信用修复、信用主体利益保护等制度。同时,按照强化信用约束和协同监管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应对现行法律、法规提出修改意见,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

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必要手段和重要途径。我们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和要求,通过构建联合激励惩戒机制,逐步规范、培养和强化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形成“人人讲诚信、人人都诚信”的社会氛围,让守信者路路畅通,失信者寸步难行。

(作者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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