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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引导银行规范发展表外业务

银监会日前就《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修订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银监会表示,此次征求意见不仅对已有制度规则进行了系统梳理,还扩展了表外业务定义范围,增加了新兴表外业务类型,构建了全面、统一的表外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体系,理顺了各类表外业务的风险本质、法律关系和对应管理要求。专家认为,今年以来,各相关部门对于银行表外业务监管动作频出,此次《征求意见稿》虽未增加新的监管措施,但抑制商业银行无序扩张、降低杠杆的意图相当明确。

中国证券报记者此前在调研时发现,银行表外业务最近几年扩张甚快,尤其以表外理财业务最为迅猛。多位地方银监部门人士表示,许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时,其底层资产往往被层层“包装”,真正实现穿透式监管很不容易。

知情人士透露,此次《征求意见稿》虽未增加新的监管措施,但再次强调表外业务要落实以前各种普遍性监管要求。《征求意见稿》将表外业务分为担保承诺类、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中介服务类、其他类等。

《征求意见稿》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指定表外业务风险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表外业务的全面风险管理。根据各类表外业务的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状况,可以指定各类表外业务的风险管理部门。

银监会人士表示,《征求意见稿》强调,商业银行应按照全覆盖、分类管理、实质重于形式、内控优先、信息透明的原则建立健全表外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加强表外业务风险管理,规范开展表外业务,并加强外部监管。这有利于引导商业银行规范发展表外业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征求意见稿》明确,商业银行应当将表外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对所承担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以及其他风险及时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报告、控制或缓释,并建立业务、风险、资本相关联的管理机制。另外,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表外业务风险限额管理制度。对需要设定风险限额的表外业务,应当设定相应的风险限额。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覆盖所有表外业务的全口径统计制度,制定全行统一的统计标准。

银监会称,根据不同表外业务种类和所承担的风险不同,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和监管措施。对担保承诺类,重点监测信用风险,关注统一授信执行、表外业务信用风险转换系数、表外业务垫款等情况。记者 陈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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