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持股行权试点辖区内国光电器、黑牛食品、隆平高科、中技控股等四家上市公司,针对市场化收购行为,在《公司章程》中增加了股东义务和限制股东权利等一系列条款。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认真研究后认为,这些条款存在不当之处,有违法违规之嫌。投服中心已向上述四家公司发送了《股东建议函》,要求其改正《公司章程》的不当条款,切实保障广大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
投服中心认为,四家公司的上述做法,其意图是增加收购人的收购难度,保护现有大股东或董事的利益,其行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侵害了上市公司和其他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利于上市公司发展。
比如,国光电器在《公司章程》第49条中要求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中拥有股份达到或超过5%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交一系列报告。国光电器这一规定不合理地增加了股东的多项义务。我国《证券法》第86条规定的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针对上市公司而言,投资者在达到持股5%比例时仅须“通知”即履行了法定义务,不存在提供所谓的报告,更不存在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交报告的义务。国光电器《公司章程》的这一规定不合理的增加了投资者义务,强加了投资者的法律责任。
国光电器《公司章程》第49条中同时规定,如果投资者违反上述规定,投资者应放弃表决权及其他股东追究经济赔偿的法律责任。投服中心表示,这一规定更是剥夺了公司股东的核心权利,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强加了股东所谓的经济赔偿责任,严重侵害了股东的合法权益。
又如,黑牛食品《公司章程》第75条第2款条款将《公司法》规定的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的规定,提高至“3/4以上通过”;国光电器《公司章程》第86条第2款规定“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连续180天以上持有公司股票3%以上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投服中心认为,前者明显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提高了股东大会通过特别决议的难度,变相地限制了股东的权利。我国《公司法》对股东行使权利的条件、会议决议效力形式、会议程序等均有严格的规定。以股份多数决为基础,我国《公司法》规定了一般事项1/2以上相对多数决,特别事项2/3以上绝对多数决为决议生效的前提,除此之外并不存在也不允许第三种形式的决议效力;后者则对股东征集投票权进行了持股时间和最低持股比例限制,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相关规定。
依法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
此外,国光电器、黑牛食品、隆平高科、中技控股四家公司均在《公司章程》中对董事任期内更换作了限制性规定:董事在任期内更换的最高比例为三分之一,在公司认为被恶意收购的情况下,新改组或换届的董事会成员中原董事会成员继续留任的最低比例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投服中心表示,上述规定的违法之处显而易见。根据《公司法》,董事的选举和更换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因而股东大会是董事产生或更换的必经程序,尽管可以连选连任,但前提是股东大会选上了才能连任。法律并不强加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成员选举的比例限制。四家公司上述条款的设置,可保障即使新的投资者成为上市公司大股东,原控制人仍可通过控制董事会控制上市公司。这种情况,极易导致上市公司进入新旧控制人明争暗斗、公司治理混乱及上市公司无法正常运转等情形,进而侵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投服中心认为,在公司章程的修改问题上,公司是可以自治的,公司章程也可以有任意条款。但是公司自治是有前提的,公司章程的任意条款也是有条件的,那就是必须遵守法律,以不违法违规为根本。一切违反法律法规的公司章程不但无效,还有可能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
同时,市场化收购有利于市场资源合理配置、有利于公司更好发展、有利于投资者的价值发现,相关法律法规对此也是保护和鼓励的。广大中小投资者也十分欢迎有利于上市公司发展的市场化收购。上市公司通过随意修改《公司章程》,违法违规增加反收购条款,不利于投资者、不利于上市公司、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记者 周松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