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副主席姜洋明确提出,对于走不动、跟不上或者有重大违法的上市公司,要严格执行强制退市制度
■本报记者 左永刚
2017年A股市场将延续“有进有出”态势,IPO端仍将保持平稳扩容态势,退市也将趋于常态化。2016年年底,证监会副主席姜洋在首届人民财经高峰论坛上明确提出,对于走不动、跟不上或者有重大违法的上市公司,要严格执行强制退市制度,实现优胜劣汰,增强市场活力。
在监管层严格执行强制退市制度的同时,系统性、综合性推进退市后续制度安排仍需在诉讼赔偿等法律层面作出安排。此前,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市场研究室副主任尹中立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建议尽快完成《证券法》修订,提高证券市场违法违规主体及责任人的违法成本,只有大幅提高违法成本,才能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
另有研究人士建议进一步完善退市制度,细化退市标准,使差别化的上市公司实现有序退出,同时,也要加强主动退市制度建设。
2016年以来,A股上市公司强制退市原因已经从业绩严重亏损触发红线扩至存在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欣泰电气成为首家因欺诈发行而被启动强制退市程序的公司,且公司在退市后按照规定不能恢复上市。
2016年6月份,证监会完成对欣泰电气的调查工作,同时证监会部署了对其审计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的立案调查。欣泰电气涉嫌在创业板上市时存在欺诈发行行为,并在上市后披露的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成为首个因欺诈而被强制退市的企业。7月25日,证监会发布对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人兰翔、伍文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兴业证券保荐的多家IPO企业因此被列入中止审查名单。另外,一些投资机构也因欣泰电气的退市而遭遇重大损失。
投中研究院相关分析师认为,证监会坚持“绝不放过任何一个涉案主体、绝不放过任何一项违法失职行为、绝不放过任何一项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原则,将有利于市场持续稳健发展。倒逼投资机构尤其是PE机构在项目投资和退出过程中更加关注企业的信息披露和财务规范等要素,在一定程度上间接规范了投资机构的行为。
至此,自2014年10月份证监会发布实施《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来,对重大违法公司实施强制退市的案例正在“扩容”。《意见》规定的20种强制退市情形正陆续出现。
在《意见》实施以来,强制退市案例在“扩容”的同时,主动退市也已有案例出现,2015年5月21日,*ST二重成为2014年退市制度改革后第一家主动退市的公司。此外,据不完全统计,自2001年水仙电器被强制退市以来,沪深交易所共有51家公司被强制退市。
证监会对重大违法公司采取零容忍态度,坚决执行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将推动上市公司退市市场化、法治化和常态化。证监会指出,健全和完善的退市制度,有利于实现优胜劣汰,提高市场有效性;有利于上市公司主动确定和实施发展战略,提升公司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活力;有利于培育理性投资的股权文化,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