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东南2月5日晚公告称,2017年1月23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大东南采取了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据了解,公司于2014年12月和2015年12月两次以土地资产对外投资,分别实现营业外收入8093.19万元和1.19亿元,各占2013年度和2014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对公司当年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但公司在针对上述事项的首次披露公告中未按规定披露投资事项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同时,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收到参股公司诸暨市大东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请求公司同意其2014年分红款3144.44万元延期至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2015年4月26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向控股股东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小额贷款公司30%股权的议案,转让完成后,上述分红款的支付主体小额贷款公司由公司的参股公司变更为受大东南集团控制的公司。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披露的《关于2015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补充公告》中对上述款项性质的披露不准确。
公司于2016年6月8日披露了《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更正公告》,对上述投资事项和资金占用事项进行了更正披露。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指出,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决定对公司予以警示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任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