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董登新(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教授,中新经纬特约专家)
2月10日,2017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在证监会机关召开。中国证监会主席刘士余发表讲话。刘主席讲话内容可概括为四个字:稳中求进。稳和进是一对矛盾统一体,稳而不进,则是无为;进而失稳,则是冒进。稳中求进既是辩证法,也是证券监管工作的理念与方法。其中,“六稳”的重中之重是: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改革方向不偏离,这是最大的稳;“六进”重在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的能力。从刘主席简洁而丰富的讲话内容中,释放出了我国证券监管的新内涵、新动向,讲话还将“稳中求进”的证券监管理念贯穿于资本市场改革的全过程,这必将对A股市场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资本大鳄”将纳入重点监管对象
刘主席“稳中求进”的证券监管理念,始终将投资者保护放在重要位置,符合中国国情。A股市场是一个机构投资者极其短缺的“散户市”,85%至90%的成交量是由散户完成的,由于散户“用脚投票”的能力以及风险意识比较薄弱,很容易形成机构对散户的不对等、不公平的博弈与搏杀,最终机构大户及牛散以“资金优势”和“信息优势”称王,散户被鱼肉,成为买单者。
从过去两年查处的证券违法犯罪记录来看,纵横于证券市场的大机构、大资金,很容易利用其资金优势和信息优势,从主观上或客观上造成股价剧烈波动,引发市场过度投机,甚至可能存在股价操纵及内幕交易的犯罪嫌疑。因此,必须对不良的大机构、大资金进行严格的监管。
在本次工作年会上,刘主席将矛头直指“资本大鳄”,表示资本市场不允许资本大鳄“呼风唤雨”,对散户“扒皮吸血”,要有计划的把一批资本大鳄“逮回来”。这是一个重大信号,表明证监会将要加大对资本大鳄的监管力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这里的“资本大鳄”,笔者认为,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四类大机构或大资金:第一类是介入股权并购的产业资本;第二类是以股权投资为目的的保险资金;第三类是以股权投资为目的的私募基金;第四类是偏好炒股或任性增发的上市公司。
当然,并非所有资本大鳄都是不好的。但对于资本大鳄好坏的区分,至少有四个监管点或识别区:第一,并购交易资金来源是否合规合法。比如,是否来自自有资金或长期资金,是否过度加杠杆。第二,并购标的估值是否存在人为操纵。比如,并购方与被并购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交易,是否存在“对赌协议”,并购双边是否会联手对赌散户等。第三,大股东减持与增发股抛售是否存在股价操纵或内幕交易。比如,上市公司是否同步推出了资本公积金大比例转增方案(如每10股送20股以上),以配合大股东减持或增发股抛售。第四,跨界并购及炒壳重组是否应该严厉限制。很显然,我们鼓励并支持实体经济“主业”做大做强的并购重组,但我们反对脱实向虚、不务正业的跨界并购,并同时反对保护“僵尸企业”的保壳重组或炒壳重组。
股指稳定与融资力度不能对立
一直以来,很多人错将股市下跌归罪于新股扩容,只要股市持续下跌,监管层就会迫于市场压力,采用行政命令暂停IPO、关闭A股一级市场;只有当股市持续上涨时,监管层才会重新打开一级市场,重启IPO。这一潜规则一直持续至今,A股似乎患上了“新股恐惧症”。这严重制约了A股市场的正常扩容与发展,这也是市场低效、市场化程度低下以及行政管制过度的表现。
但自去年下半年以来,A股IPO一直保持了快速扩容的态势,并且至今未受到股指波动的影响和冲击。今年春节前后,曾有人以“维稳”为借口,主张应暂停IPO或放缓IPO节奏。但在这次会议上,刘主席指出,股指稳定和融资力度不能对立。
刘主席认为,资本市场的核心功能是融资,“股指稳定与融资力度不能对立”,这句话释放出了十分重要的政策信号。第一,IPO节奏将与股指波动脱钩,证监会不会再因为市场波动而暂停IPO,更不会随意关闭一级市场。第二,目前的IPO节奏将常态化,将保证质量好的公司能够及时上市,用2-3年的时间解决IPO堰塞湖。第三,IPO加速扩容,既能服务实体经济,又能有效打击炒壳游戏,让垃圾股价格回归正常。
注册制既不要理想化也不要神秘化
注册制改革是中央决定、人大授权的一项重大改革。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明确提出:将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鉴于《证券法》修订的困难与缓慢,为确保注册制改革尽快顺利推进,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授权决定,该决定的“授权期”为两年,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在两年内,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有权”调整现行《证券法》有关规定,而不必等待《证券法》修订。
然而,在注册制改革过程中,市场出现了许多片面而错误的理解,有人认为注册制就是降低IPO门槛,他们将注册制妖魔化;也有一些人认为只有美股的注册制才是标准模板,而A股市场尚无资格推行,他们将注册制神秘化、理想化。此外,也有一些人将注册制与行政核准制完全对立、水火不容。
实际上,IPO注册制是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改革精神的结晶,其实质是一级市场“去行政化”,还原IPO市场属性,淡化监管层对IPO企业的投资价值的实质性判断,强化“卖者有责”与“买者自负”的相互约束,让市场主体各就各位、各负其责,让监管层集中精力加大对市场违法犯罪的监督和管理。
注册制改革没有统一标准和固定模板,它可以是中国特色的注册制,甚至还能吸纳行政核准制的合理成份和有益做法。在这次会议上,刘主席明确指出,对注册制既不要理想化也不要神秘化,关键还在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中新经纬APP)
【专家简介】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教授、系主任,湖北省人社厅咨询专家,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专家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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