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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实施

3月1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简称《服务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简称《外包指引》)同时废止。

厘清与管理人法律关系

当前,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业务服务活动主要采取备案管理。截至目前,已先后公布三批共44家私募投资基金服务机构(简称“服务机构”)备案名单,私募基金服务行业市场化、规范化、多样化竞争格局的初步形成。随着行业的不断发展,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在原《外包指引》的基础上,起草了《服务办法》,拟以行业自律规则的形式发布实施。

《服务办法》分八章,共五十九条,主要思路是明确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律关系,梳理服务业务类别(包括基本业务,以及基金份额登记、基金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三项重点业务),提出各类业务职责边界,明确登记条件和自律管理要求,引入服务机构的退出机制,引导市场各方各尽其责,打造良好的行业生态。除此之外,《服务办法》还提到服务机构需强化保障募集结算资金安全的制度安排;突出服务业务独立性,防范利益冲突;跟踪并规范基金服务发展新趋势,加强自律管理等。

申请开展私募基金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机构,应参照《服务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要求,通过“私募基金服务业务登记系统”填报登记材料。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备案系统”中填报资料的申请机构应按照新系统要求重新填报。

合规登记法律意见书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还同时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服务机构法律意见书指引》(简称《法律意见书指引》),要求服务机构聘请中国律师事务所,依照《法律意见书指引》出具《法律意见书》。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在服务机构登记公示信息中列明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经办执业律师信息及律师事务所名称。

按照《法律意见书指引》中的要求,还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其一,律师事务所应当勤勉尽责,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本指引规定的内容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制作工作底稿并留存,独立、客观、公正,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其二,《法律意见书》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签名,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其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应当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等含糊措辞。其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就服务机构提交材料的真实性等五项核心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并就对服务机构登记申请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发表整体结论性意见,不存在上述事项的,也应明确说明。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表示,申请机构应当根据相关要求,在登记系统中上传法律意见书。对于已经完成备案的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服务办法》和法律意见书指引的要求对本机构业务合规性进行梳理,并于4月30日之前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提交合规性自查报告。

过渡期间,《服务办法》实施之前,从事私募基金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服务,且未在协会完成服务机构登记的,应自系统开放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服务办法》的有关要求完成登记,期间不得新增私募基金有关服务业务。记者 徐文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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