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两会报道组 张 歆
“在银行的营业场所,通过银行工作人员的服务存钱,结果存款不翼而飞,银行还不愿意承担责任!”3月12日,江苏团组全国人大代表热烈审议“两高”工作报告,而司法实践中该如何认定银行“飞单”的话题引发了代表的高度关注甚至是辩论,最终大家达成的共识是“最高法应该对该类案件的定性出台司法解释”,列席小组会议现场的法院和检察院工作人员会后表示,“会将相关意见和建议带回去”。
引出话题的是一位学者型人大代表,虽然其研究的领域并非金融,但是此前曾作为人大代表受邀对银行飞单案件的审办工作进行监督,彼时,共有8位人大代表收到邀请。
据其介绍,一位企业负责人因为日常业务往来频繁,与某国有大行江苏区域的一位时任支行长熟识并相交为朋友,此后其将数千万元资金存入后者所在的国有大行支行网点。当时是在银行网点办理的相关手续,为其具体服务的则是该支行网点的银行工作人员。但一段时间以后,上述支行长自首,承认资金并没有存入该国有大行,而是划转给其他人进行借贷,资金已经无法收回。企业负责人随即向该国有大行进行追讨,但被银行以上述支行长个人诈骗为由拒绝。目前,该案一审判决银行无须担责,二审审判和判决仍在进行中。
该学者认为,既然在银行的公开营业场所办理业务,又是银行支行长和员工办理业务,自然构成了银行的表见代理,银行应该为此担责。该观点获得了多位基层人大代表的赞同,甚至引发了银行应该承担社会责任的延展性讨论。不过,另一位同样对此案情表示比较了解的企业界人大代表则表示,“我向一审的中院了解了情况,很多证据是支持银行的,该企业负责人对支行长进行了个人授权,因此该支行长才得以将资金转出。”
据《证券日报》了解,近年来,“存款失踪”、理财飞单等案件频发,涉及的银行包括国有大行、股份制银行和地方银行等各类银行。今年2月份,因员工私自销售理财产品,某股份制银行连续收到天津银监局15张罚单。在实践中,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对于案件的定性也大多属于“一事一议”,有的案件被定性为员工个人行为,也有银行被追责。
银行系统的一位人大代表指出,“对于此类案件的定性,建议最高法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明确责任界定”。该观点迅速获得与会人大代表一致赞同,“由于通常并不掌握全面的情况,人大代表不能对个案下结论,但是可以对于法律法规的完善进行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