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 敏
由于公司业绩下滑超50%未在规定时间内披露,新华医疗被监管部门“警告”。
4月12日晚,新华医疗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对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赵毅新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关于对许尚峰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和《关于对李财祥采取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据了解,4月5日,新华医疗发布《2016 年度业绩预告》称:经对公司2016年度财务数据初步测算,公司预计2016年1月份-12月份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2015年降低75%-95%,具体财务数据将在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相关规定,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然而,新华医疗未能在2017年1月31日前及时发布业绩预告,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因此,山东监管局对新华医疗采取警示函监管措施。
另外,山东监管局认为,赵毅新、许尚峰和李财祥分别作为新华医疗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对此负有重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决定对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采取监管谈话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