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锦秋
近日,证监会主席刘士余表示,交易所必须依法主动行使全方位的监管职能,入场者都要受交易所监管,没有例外。笔者认为,重视发挥交易所在证券监管中的作用,有利于推进证券市场规范化进程。
一般来说,证券交易所的主要监管职能,包括对市场交易活动的监管、对会员的管理、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这些监管职能有的由法律法规明文规定,有些是协议约定。比如《证券法》第114条、115条规定了证券交易实时监控权,异常交易限制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权和临时停市、停牌的决定权。而交易所与上市公司签订上市协议,其中会明确由交易所实施日常监管等。
从证券交易所可实施惩戒的对象来看,证券市场所有入场者都要受到证券交易所监管。比如上交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第2条规定,可实施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的对象包括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股东、董监高;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上市推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交易所会员及其董监高;其他机构和人员。监管对象几乎无所不包。
相对于政府的行政监管,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具有不少优势。首先具有专业性,交易所对证券市场运作方式和市场主体的行为模式有更深了解,能更好地把握市场主体行为的性质以及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危害行为。
其次是具有及时性,交易所处于监管一线,更加贴近市场,能及时发现市场异常,迅速作出反应,而政府监管往往是事后追究。
其三是具有灵活性。证券交易所与上市公司之间签订上市协议,这是一种契约关系,由此交易所可采用民事手段实施监管,既可深入到行政监管无法覆盖的领域,也可制裁一些没有构成明显违法的灰色擦边球行为,甚至可以超越地域界限约束域外市场主体。
在成熟证券市场,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是交易所相互竞争的一个重要领域,交易所在自律监管的合理性、效益和成本方面进行比赛,成功的监管可维系市场信心而吸引参与者,反之,监管不力可能会影响到市场主体的参与积极性。
为发挥好交易所自律监管对规范证券市场的作用,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交易所要重点加强对二级市场交易活动的监管。
二级市场乱象是导致证券市场各种问题的根源,为此交易所要加强二级市场实时监控,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对于异常交易行为要及时调查,触及红线的可直接采取暂停投资者账户当日交易、限制投资者账户交易等措施。要对异常交易抓早、抓小,要及时处理灰色交易、擦边球交易行为,防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小案变大案。
二是交易所要更多发挥“纪律处分”的威慑性。
按规定,交易所可对违反业务规则的监管对象实施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纪律处分包括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投资者证券账户交易等。而监管措施则包括口头警示、书面警示、暂停上市公司适用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等。一般“纪律处分”要比“监管措施”严厉。交易所对监管对象作出“纪律处分”其威慑性更大,比如限制投资者账户交易,这对投资者利益影响巨大,因此建议交易所要更多采用“纪律处分”这些更具强制力的自律监管手段,来对市场主体的违规行为进行惩戒。
三是进一步增强交易所惩戒的威慑力、强制力。
此前即便是交易所的纪律处分,有些监管对象也根本没有放在眼里,甚至敢于公开叫板对抗监管,这是因为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可能难伤其筋骨。交易所自律监管成为无牙老虎,自律规则就可能流于形式,也让自律监管失去作用和效力。
为增强监管对象对交易所惩戒的重视程度,增强交易所惩戒的威慑力和强制力,笔者建议,对上市公司可规定只要在一定时间内受到交易所的自律监管达到一定次数、包括监管关注函发出次数较多,这些违规行为累积到一定程度,交易所可将其终止上市;对于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其他监管对象,可规定一旦受到交易所的自律监管,就必须向投保基金缴纳一定数量的金额,且自律监管累积到一定次数,还将被实施市场禁入甚至终身禁入。
(作者为资本市场专业评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