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博云新材(002297,SZ)公告,作为仲裁申请人,公司控股股东中南大学粉末冶金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粉冶中心)申请仲裁。据了解,这是粉冶中心第二次申请仲裁,仲裁内容均与2011年的增资扩股事项有关。
粉冶中心在最新的仲裁请求中提出,此前部分股东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从而获得粉冶中心控制权的议案,申请仲裁无效。就此,《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多次致电博云新材证券部,证券部工作人员转述博云新材董秘的回复称,以上市公司公告为准。
粉冶中心两度申请仲裁
博云新材公告称,4月18日,粉冶中心作为仲裁申请人,以湖南兆富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富投资)为被申请人;以株洲兆富成长企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富成长)、株洲兆富新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兆富新材)作为共同被申请人,向长沙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已获受理。
粉冶中心提起的仲裁请求主要为:请求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1年7月签订的《中南大学粉末冶金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书》无效;请求裁决申请人恢复至2011年10月20日增资扩股工商变更之前的股权结构,裁决被申请人协助申请人,向工商登记机关撤销2011年10月20日的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
据了解,除了被申请人不同,粉冶中心作为申请人,此前就申请了与上述仲裁内容相同的仲裁。博云新材公告,2月9日,粉冶中心作为仲裁申请人,分别以宁波金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金仑)、宁波金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金润)、温州环亚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温州环亚)作为被申请人,向长沙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并获受理。
据博云新材回复深交所《问询函》显示,粉冶中心在2011年进行增资扩股,引入了部分社会投资者。目前,包括兆富投资在内的8家非国有股东,合计持有粉冶中心60%的股权。但是在这次增资扩股的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流失的情形。基于该问题,粉冶中心提起仲裁。
令人疑惑的是,粉冶中心为何要分两次提起仲裁?粉冶中心工作人员称,一切以上市公司公告为准,具体的专业问题有律师处理,但不方便提供律师电话。
兆富投资称以仲裁结果为准
4月18日,粉冶中心申请仲裁确认的另一项内容是,被申请人兆富成长(持有粉冶中心1%股权)与兆富新材(持有粉冶中心4.65%股权)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粉冶中心的非国有股东还欲获得公司控股权。据博云新材公告,2月13日,兆富投资与粉冶中心的8家非国有股东分别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形成合计持有粉冶中心60%股权和表决权上的一致行动,剩余40%的股权由中南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按照该持股比例,粉冶中心的实控人将变更为兆富投资实控人廖斌。由于粉冶中心是博云新材的第一大股东,若廖斌成为粉冶中心的实控人,便也间接成为博云新材的实控人。
对此,博云新材在回复深交所的《问询函》中表示,《一致行动人协议》不符合相关规定,而导致《一致行动人协议》的签署,主要是2月9日粉冶中心提出仲裁。粉冶中心要求,对于2011年7月,粉冶中心实施的增资扩股方案中,宁波金仑、宁波金润、温州环亚这3家非国有股东签署的增资协议,申请确认为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博云新材称,粉冶中心在2月9日提出的仲裁,以及兆富投资等公司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都是为了解决粉冶中心2011年增资扩股所产生的股权争议与纠纷。
兆富投资工作人员称,对于本次仲裁,公司暂时不做判断。既然粉冶中心提出了仲裁,那就以仲裁结果为准。兆富投资会正常应对和处理,暂时没有新的公告和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