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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章程指引 明确股东权利义务

《证券日报》记者获悉,4月26日,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进一步强化公司治理规则体系建设,丰富公司治理监管工具,夯实公司治理制度基础。《章程指引》明确对公司有单个股东(关联股东或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的,选举董事、监事表决时须实行累积投票制。

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从保险公司治理实践和风险典型案例来看,部分公司章程基本事项缺失,授权机制不明确或者过度、笼统、长期授权,公司主要人员替代和递补机制不明确,董事提名产生机制缺失以及“生前遗嘱”缺失等,给公司在治理运作中留下了风险隐患,成为产生公司治理僵局、内部人控制、治理机制失衡的重要根源。此次《章程指引》规范了保险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有助于强化公司治理的结构基础,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公司治理风险隐患。

《章程指引》共14章82条,针对近年来保险公司治理运作中的主要风险和章程制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公司法》、《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的基础上,以公众公司为标准,以风险监管为视角,重点针对公司治理运作中的主要风险点作出明确规定:一是明确股东权利义务;二是完善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授权机制;三是完善表决决议机制;四是完善独立董事有关规则;五是规定公司治理特殊事项。要求公司在章程中明确董事长、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的替代和递补机制。在章程中预先列明公司治理机制失灵的情形、公司可采取的纠正程序,以及内部纠正程序无法解决问题时,申请保监会指导的程序和要求。

(傅苏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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