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证监会网站发布了对于前发审委委员冯小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披露了其涉嫌违法买卖股票案件的更多细节。这一处罚决定书,也将昔日的投行大佬薛荣年卷入其中。
IPO腐败细节复杂
《决定书》显示,2005年6月至8月期间,平安证券与鱼跃医疗签署了《公司改制财务顾问协议》。2006年10月期间,平安证券分管投行部副总经理薛荣年等人赴鱼跃医疗会见鱼跃医疗董事长吴光明,全面推进鱼跃医疗改制工作,并派项目组进驻鱼跃医疗现场。2006年底,平安证券项目组提出股改方案。鱼跃医疗当时的招股书显示,深圳世方联成立于2006年12月25日,法定代表人为彭萍嫦,即冯小树岳母。股东为彭萍嫦、刘耘、朱勤年和胡丽娟,对应的出资比例分别为30%、30%、30%和10%。2012年5月20日,深圳世方联名称变更为石河子世方联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变更为新疆石河子开发区。2013年6月7日,公司名称变更为石河子融科华投资有限公司。2014年1月26日,公司变更为石河子融科华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深圳世方联股东彭萍嫦为冯小树岳母,冯小树时任深交所发审监管部副总监、发审委兼职委员。深圳世方联股东朱勤年为薛荣年弟媳,薛荣年时任保荐机构平安证券相关业务的负责人。
2007年3月21日,鱼跃医疗股东会通过股权转让议案,同意公司实际控制人吴光明将其个人所持的鱼跃医疗3.89%的股权以6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深圳世方联。上述股权受让方及转让方于2007年3月21日签订了《股权受让协议》。2008年4月18日,鱼跃医疗在深交所上市。2013年10月14日至2015年3月6日期间,深圳世方联证券账户在二级市场减持所持全部“鱼跃医疗”,卖出清算金额共计4.4亿元。此外,在深圳世方联证券账户持有“鱼跃医疗”期间,共获得6次现金分红,分红金额总计553万元。
投行大佬薛荣年涉案数件
公开资料显示,薛荣年,安徽庐江县人,草根出身,毕业于上海交大。早年曾就职于安徽省财政厅和安徽省信托公司,2000年南下深圳进入平安证券投行部,因业务能力拔萃,8年后升任平安证券总经理,主管投行业务。在其任职期间,平安证券在2006年至2011年的五年间,年承销企业数量从寥寥数家一跃升至行业第一。而这一逆袭奇迹,薛荣年本人也被认为居功至伟。据跟随他多年的投行人士透露,薛荣年主政平安证券期间,平安证券的企业文化就是“后端全部被垄断”,即前端业务人员只做前端。项目执行完毕后,后续的沟通、接洽、关系维护等,前端业务人员基本不用考虑,基本都是薛荣年一个人在做,通过垄断后端“控制”前端业务人员。
与此同时,薛荣年带领下的平安承销团队也因激进和风控问题受到质疑。2011年年底,平安证券内部出现人事动荡,加上胜景山河财务造假案事发,薛荣年带领投行团队离开平安证券。2012年9月,平安证券保荐的万福生科因涉嫌财务造假被证监会立案稽查,并最终导致平安证券于2013年被证监会暂停保荐机构资格三个月。薛荣年也因此被撤销证券从业资格。此后不久,平安证券于2011年11月保荐过会的海联讯又曝出财务造假,这也正是薛荣年担任平安证券总经理的任期内。
在被处罚两年之后,2015年10月28日,薛荣年以基金公司董事长的身份重新亮相。当时有观点称,能力强和关系牢靠是他迅速获得重用的主要原因。不过,在亮相一个多月后,薛荣年又因涉嫌巨额内幕交易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据了解,根据行政调查掌握的情况,薛荣年交易总金额超1亿元,非法获利总金额超5亿元,涉及包括巢东股份、东源电器等多家上市公司,案件性质恶劣,犯罪情节严重,属于罕见的特大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窝案。在该案中,薛荣年及其爱人的铜陵学院校友陈海啸,在“东源电器”因资产重组停牌前突击买入1000余万股。这些资金来源包括向薛荣年弟弟薛永某和弟媳朱勤年借款3100万元等。在对朱勤年3100万元借款的延伸调查发现,该笔3100万元来源于融科华,融科华资金来自于减持“鱼跃医疗”所得和分红款。
事实上,近几年来,在资本市场的一系列大案要案中,总是不缺少薛荣年这位昔日投行大佬的身影,这也让平安证券面临一次又一次的尴尬。2010年12月,胜景山河上市前夜被叫停,随后二次上会仍然被否,涉事两名保荐代表人的保代资格被取消,平安证券也接到证监会出具的警示函。2011年,薛荣年带领投行团队离开平安证券,并在深圳的华林证券另起炉灶。2012年9月,平安证券保荐的万福生科因涉嫌财务造假被证监会立案稽查,被暂停保荐机构资格,并拿出3亿元赔付给投资者。2014年年底,平安证券保荐项目海联讯因欺诈发行被处罚,该公司与万福生科出事都在2011年下半年上市,均发生在薛荣年任职平安证券期间。2013年5月,证监会宣布对万福生科虚假陈述案的中介机构进行处罚,薛荣年被警告并罚款30万元,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处罚生效后,薛荣年被迫辞去华林证券董事长职务。今年1月20日,“陈海啸证券内幕交易案”在安徽蚌埠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鉴于案情重大,法院未当庭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