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桂小笋
昨日晚间,嘉寓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和关联交易重大遗漏等问题,决定对公司及时任27名董监高处罚。
嘉寓股份在2015 年6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2016年12月3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17年4月28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证监会的查证,嘉寓股份在向证监会报送的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报告期为2007年至2009年度、2010年1月至6月)、2010年至2012年度公告的定期报告中资金往来部分存在虚假记载和关联交易重大遗漏。具体来看,在2008年度。嘉寓股份将收到关联方北京东方嘉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嘉禾)支付的资金1263万元,记载为供应商供货或退款,冲抵预付账款1175万元,未记账88万元。
经统计,2009年度,嘉寓股份虚假记载资金往来共计35483.62万元,其中资金转回24447.73万元,占当期总资产的28.69%;资金支付11035.89万元;2010年度嘉寓股份虚假加载资金往来31333.76万元,其中资金支付14576.22万元,资金转回16757.54万元;2011年度嘉寓股份虚假记载资金往来31479.69万元,其中资金支付15696.89万元,资金转回15782.8万元;2012年度嘉寓股份虚假记载资金往来3080万元,其中资金支付1540万元,资金转回1540万元。
此外,对2008年至2010年完工的119个工程项目,嘉寓股份违反《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2006年)第十八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 建造合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以跨期结转成本的方式调节利润。在完工当期,没有以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调整合同预计总成本,在完工至最终决算前各期没有以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确认当期利润;在决算当期,以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与合同预计总成本的差异确认当期利润,致使各年度利润成本结转不准确、不及时,人为调节各年度营业收入、成本和利润。
通过上述做法,嘉寓股份2007年度多计利润713.24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11.15%;2008年度多计利润751.42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11.43%;2009年度少计利润449.66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5.76%;2010年度多计利润4241.80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50.91%(其中,2010年1月至6月多计利润56.77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1.29%);2011年度少计利润807.54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12.03%;2012年多计利润150.50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2.43%;2013年度少计利润2384.69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33.46%。
2012年度、2013年度,嘉寓股份通过账外资金发放员工薪酬,少计提当期应付职工薪酬方式多计利润。其中2012年度多计155.46万元,2013年度多计534.27万元。
鉴于这些行为,证监会决定给予嘉寓股份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给予时任嘉寓股份董事长、总经理、董秘田家玉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给予时任财务总监、财务经理胡满姣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给予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沈兰薇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给予时任董监高陈其泽、田新甲、张初虎、许小林、屈瀑、白艳红、陈业进、李莉萍、姜仁、刘龙华、尹秀超、谭红旭、徐曙光、王金秀、薛莹、张国峰、牟世凤、朱廷财、周建勇、喻久旺、朱小虎、王浩、苏文军、吴海英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