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股论市
对于市场操纵案件,操纵者理应先承担对受害股民的民事赔偿责任,然后再承担行政处罚等责任;然而,现实中行政处罚却往往先于民事赔偿。
5月2日,证监会公布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揭露了朱康军利用陈某明等42个人的49个账户操纵“铁岭新城”和“中兴商业”两只股票的违法行为。证监会决定没收朱康军违法所得2.678亿元,并处以2.678亿元罚款。
然而,一纸罚单却并不能令市场满意。行政罚单开出了,股民损失怎么办?遂有股民提出,操纵者应先赔付股民损失再接受行政处罚。
事实上,这样的说法不无道理。《证券法》第77条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232条规定,(违法违规主体)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另外,《侵权责任法》也规定,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一般来说,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独立存在,并行不悖,但责任主体的财产可能不足以同时满足承担这三种责任,难以同时适用,此时“民事责任优先原则”就是解决这类责任竞合时的法律原则。
因此,对于市场操纵案件,操纵者理应先承担对受害股民的民事赔偿责任,然后再承担行政处罚等责任。
然而,现实中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在时间上却往往先于民事赔偿。不仅如此,目前甚至需有关机关先对虚假陈述等行为做出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然后投资者才能依照生效的处罚文书提起民事索赔。而《行政处罚法》及《证券法》均规定,“行政罚没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这样行政罚没款和刑事罚金上缴国库后无法再用于民事赔偿,造成了“民事责任优先原则”在实践中难以落实。
去年以来,监管层一度强化对市场的监管,行政处罚罚没款共42.83亿元、创历年之最,今年仅对鲜言就拟处罚超过30亿元。然而,股民看到这么多罚没款或许只能干瞪眼,因为这些钱充入国库就不能用于赔偿股民;而且,由于违法违规者财产有限,在缴纳完行政处罚款或刑事罚金后、就可能没有钱再来赔偿投资者。某种程度上,巨款罚没甚至与投资者保护形成了矛盾关系。
因此,要解决股民追讨民事赔偿问题,首先是要尽快出台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2003年最高法出台《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对虚假陈述的赔偿义务主体、诉讼方式、赔偿对象、投资者损失认定等都有规定,可以参考相关规定来制订司法解释,并对赔偿义务主体、损失认定、赔偿对象等做出具体规定,没有司法解释,就总是处于纸上谈兵。
其次,是要切实贯彻“民事责任优先原则”。如果被告资产难以同时承担行政罚没款、刑事罚金、民事赔偿,那么行政罚没款、刑事罚金可以暂不交国库,而是交给投保基金公司代管,这些资产可用于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用于赔偿受损投资者,另外也可将投保基金(其中有些本就来源于股民)的一部分充入“投资者赔偿基金”,增强对投资者的赔偿保护能力。当然,一旦发现被告有新的可执行财产便可直接申请法院执行,执行回来的财产,可用于落实被告应该承担的所有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
其三是要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法》。若要将行政罚款等用于赔偿投资者,这方面还有法律障碍,比如《行政处罚法》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因此,应先修改《行政处罚法》,这些资金可不急于充入国库,在严密监督、确保公平公正前提下,可由投保基金公司等有相当公信力的机构代管,专款专用。
□熊锦秋(财经评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