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 谢欣 每经编辑 文多
作为今年A股较晚一批发布去年年报的上市公司之一,*ST中安(600654,SH)却在近日发布年报后麻烦不断,并成为市场关注焦点。
此前*ST中安财报被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德勤”)出示“无法表示意见”,内控报告被德勤出具“否定意见”,公司也随即被实施退市风险预警,而*ST中安看似并不服气,表示要另请别家再审。5月6日,*ST中安公告称拟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对公司2016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专项报告进行专项审计或复核。
此外,*ST中安由于此前收购标的在2016年盈利状况未实现当初业绩承诺,包括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在内的多家机构对此做出道歉。
不满“非标”另请“高明”
*ST中安5月6日公告称,鉴于德勤对公司2016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专项报告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意见,公司无法依据其审计意见要求相关方履行承诺并推进后续程序。为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不受侵害,公司拟聘请大华为公司提供服务,对公司2016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专项报告进行专项审计或复核。聘请大华提供专项审计或复核的报酬,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授权经营层根据专项审计的具体工作量及市场价格水平确定。
而事实上,*ST中安更换中介机构也是意料之中的事情。早在上月公司年报出炉后财务报表被德勤“非标”时,*ST中安就表示将“另请高明”。
此事缘起于早些时间*ST中安发布2016年年报时,德勤对上市公司2016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随后*ST中安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又被德勤出具了否定意见。
德勤表示:中安消股份之部分子公司主要从事工程业务,该等子公司与客户和供应商分别签订工程合同及分包或供货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支付全部或部分款项,同时按照完工进度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并根据合同约定向客户收款。该等子公司在工程业务承接前,缺乏对重要客户信用资质及工程项目可行性的有效评价;在实际执行工程合同过程中,缺乏证明合同内容履行的有效文件;工程施工进度管控和重大合同履行监督缺失,与之相关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运行失效,影响财务报表中与工程业务相关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应收应付及预付款项以及财务报表其他项目的确认和计量。
鉴于上述重大缺陷及其对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的影响,德勤认为*ST中安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供职于世界五百强企业财会从业人士认为,现在做审计一般会首先了解公司的内控和内控体系,如果评价认为内控可靠的话,就会对公司比较信赖,在做诸如年报审计时会较为省事。“可以说内控是一个企业的根,如果内控存在设计缺陷或是执行问题,就会出现很多问题。”
子公司业绩未达“指标”
除了与德勤的“烦心事”外,两子公司未实现当年置入时的业绩承诺也使得*ST中安及多家中介机构发布致歉公告。
两家未实现业绩承诺的子公司分别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消技术”)和深圳市迪特安防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迪特”)。
其中,中安消技术为2014年置入上市公司,根据当时交易双方签订的《利润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标的资产中安消技术的利润补偿期间为2014年、2015年、2016年,对应拟实现的净利润(扣非后)分别为2.10亿元、2.82亿元和3.76亿元。
而根据德勤审计并出具的专项说明,中安消技术2016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73亿元,较 2016年预测净利润数少2.03亿元,差异率为54%,下滑严重。根据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下简称中恒汇志)签署的《利润补偿协议》和《利润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中恒汇志应进行补偿。
而德勤审计针对中安消技术2016年度的盈利预测实现情况表示:“由于我们审计范围受限,我们不对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因此也就无法对该公司2016年度的盈利预测实现情况发表审核意见”。
中恒汇志与其实控人涂国身表示将在专项审核确定的结果公布后进行业绩补偿。
深圳迪特则于2015年被上市公司收购,2016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34.95万元,而收购时承诺的目标净利润为435.06万元,较2016年预测净利润数少100.11万元,差异率为23%。深圳迪特原股东应以现金方式对公司进行补偿。
为此,上市公司以及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德正信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机构发布致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