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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层表态“通道业务” 是控风险重要之举

■择 远

“我会一再强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从事资管业务应坚持资管业务本源,谨慎勤勉履行管理人职责,不得从事让渡管理责任的所谓‘通道业务’。各资产管理人应引以为戒,结合自身管理能力,审慎开展业务,珍惜名誉,取信于投资者、取信于市场,切实履行投资管理及合规风控的主体责任。”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在上周五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通报新沃基金专户业务风控缺失导致重大风险事件的处理情况时如是说。

笔者认为,监管层的这一提示,其实也是防控金融风险的重要之举。

近几年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发展迅速,在满足居民财富管理需求、构建多层次金融服务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最新公布的一季度资管行业规模统计显示,以通道业务为主的定向资管计划,整体规模仍保持较高增速。截至今年一季度末,整个资管行业内“一对一”产品规模约为27.03万亿元。今年一季度,基金子公司一对一专户存续产品管理规模达8.21万亿元,公募基金存续的一对一专户规模为4.18万亿元,而相应的券商定向资管规模约为14.69万亿元。

在资管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也日益显现。比如,上周五证监会通报的对新沃基金专户业务风控缺失导致重大风险事件的处理情况显示,2016年12月20日,新沃基金管理的乾元2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受持有的信用债券违约及高杠杆操作相互叠加影响,发生大额质押回购到期无法偿付的情况。而证监会对新沃基金及旗下产品运作情况进行的专项现场核查发现,公司对前述专户产品的风控缺失、管理失当,是造成风险事件的根本原因。同时,新沃基金在公募基金的管理上也存在一定违规问题与风险隐患。

在去年8月5日,证监会对券商和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有过表态:我会一贯强调,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要依法合规稳健地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秉承“卖者有责”原则,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管理人职责。

另外,证监会还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针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开展私募资管业务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了明确规范,着眼于正本清源、划清底线、强化约束,重点加强对违规宣传推介和销售行为、结构化资管产品、违法从事证券期货业务活动、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开展或参与“资金池”业务、实施过度激励等问题的规范。

此次监管层再次提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不得从事让渡管理责任的所谓“通道业务”,去通道方向十分明确。笔者认为,这是依法监管、全面监管、从严监管的思路的延续,是防控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是促进证券基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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