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苏诗钰
7月1日,《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实施。《办法》将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要求卖者在产品风险等级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之间做出精准匹配,避免不当销售。
上海财经大学银行系教授曹啸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在本质上是一种投资者的保护制度安排,有必要对投资者按照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强制性“分级”管理。
曹啸表示,从理性的角度来看,金融交易具有专业性、复杂性,投资者难以准确评估金融交易的风险,也难以估测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者可能会因为低估了金融产品的风险而过度承担风险,或者因为非理性因素的影响不恰当地参与金融产品交易而过度承担风险。
曹啸认为,金融机构出于对利润的追求动机,并没有激励关注投资者是否过度承担风险,再考虑到金融机构的薪酬激励的问题,即使金融机构会关注投资者过度承担风险的问题,机构从业人员也有误导投资者过度交易、过度承担风险的动机。
《办法》在投资者保护方面提出了许多新的、更严格的要求,新规执行后,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客户的体验。
曹啸表示,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金融交易的复杂性以及风险在不断提高,作为新兴市场,我国投资者的理性和专业程度还不够,这就对基于金融机构的层面进行适当性监管提出了迫切要求。监管当局在保持适当性标准明晰、稳定的基础上,应该保持适当性标准的动态合理性,根据投资者的收入等风险承受能力的变化做出动态调整。
“未来在现有制度实施的基础上,可以考虑除了资产要求以外,增加投资者的学历等其他的适当性标准,从而提高标准的有效性。”曹啸告诉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