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们正在对本案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行为深挖严查,违法行为一旦查实,坚决予以惩处。”4月21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在通报九好集团“忽悠式重组”案时如是表示。
5月23日,证监会公布了对该案的中介机构——西南证券的处罚决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证监会责令西南证券改正,没收业务收入100万元,并处以500万元罚款;对时任西南证券并购融资总部副总经理、涉案项目签字财务顾问主办人童星和时任西南证券并购融资总部项目经理,涉案项目签字财务顾问主办人朱正贵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证监会认为,西南证券未按照规定与委托人鞍重股份签订委托协议,未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履行对并购重组活动进行充分、广泛、合理调查的职责,未发现九好集团2013年至2015年通过虚构业务、改变业务性质等多种方式虚增服务费收入和贸易收入的事实,未发现九好集团虚增3亿元银行存款及未披露3亿元定期存单质押信息的事实。西南证券2016年4月份出具的《关于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比如,西南证券仅仅通过核对企业信用报告、查看回款记录、访谈九好集团高管、取得九好集团书面确认等核查手段证明3亿元银行存款的真实性,未实地走访兴业银行查清银行未回复函证的缘由,未获取足够证据证明其核查结论;在实地走访九好集团供应商和客户的核查程序中,未对九好集团提供的业务资料中出现的诸多疑点和异常情况采取进一步有针对性的核查手段和方法,对平台供应商和平台客户之间基础交易的核查不到位。
证监会认定,西南证券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以及《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员所发表的专业意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和《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朱宝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