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至今日,那些在民生证券“萝卜章”事件中斥入巨资以期获得高额回报,而最终却血本无归的投资者们依旧不相信,当初自己购买的竟然是一份假理财产品,尤其是在那明晃晃的公章之下。
2015年9月,民生证券爆出山西太原长风街营业部原总经理许静涉嫌伪造公章、虚构新三板投资项目诈骗投资者的事件,此后,公安机关介入并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17年4月,该案终于尘埃落定,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刑事判决书》,根据一审判决,许静犯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
然而,受害投资者对此却并不认可,一位投资者告诉第一财经记者,他之所以购买许静介绍的理财产品,一是看到合同和公章,二是合同是在民生证券的营业部内签署的,因此从没怀疑过这一切是假的。他认为,民生证券应与许静共同承担责任,将受害者的钱款全额退还。也有投资者表示,目前已对民生证券和民生证券太原长风街营业部正式提起诉讼,该诉讼已被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就此,第一财经记者致电函民生证券,但民生证券表示,近期不对该事件进行回应。
事实上,自去年以来,“萝卜章”事件一次又一次地在监管措施愈加严厉的金融市场上演,荒诞之余也令人反思:这道防线缘何一再失守?同时,这也引申出另外一个问题,在“萝卜章”事件中,同样作为受害者的金融机构,究竟应该负有何种责任?
从200元的公章开始
民生证券“萝卜章”事件源于2012年。根据判决书,许静在民生证券太原长风街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曾询问过她的丈夫、被告人梁平有没有刻章的渠道和方式,梁平告诉她报纸上有一些小广告,而后许静将涉及民生证券印章的照片通过微信发给梁平,梁平联系刻章,并在太原市万狮京华酒店附近取到这枚假章。
有意思的是,这枚假章仅仅价值200元,据梁平供述,他一共帮许静刻过两枚公章,一枚是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章,还有一枚也是民生证券总公司的章。后来,许静再次让梁平帮她私刻公章,梁平只将做假章人的电话给了她。
梁平说,他之所以帮助许静私刻公章,“是因为我家的钱以及亲朋好友的钱都在许静那里。她通过控制钱控制我,要挟我必须听她的话。”
这200元的公章在日后起到了关键性作用。公诉机关的指控显示:从2014年9月份开始,许静为了骗取他人的信任,诈骗更多的资金,通过虚构民生证券投资理财、新三板投资理财、炒股等投资项目,私刻公司印章和客户签订虚假合同等手段,诈骗那海斌、张潇等20人共计3亿元。
第一财经记者从两位投资人手中获得的一份《基金委托理财协议》显示:其页首不仅标注了民生证券的Logo,页尾同时也加盖了民生证券的公章。
该协议显示:两位客户的投资资金存续期均为3个月,但投资收益却相去甚远。其中,一位投资金额为100万元的客户,其除去各项相关费用后固定收益为5.5%,而另一位投资金额为1600万元的客户,其除去各项相关费用后固定收益为12%。
根据判决书,这份协议是假协议,协议上公章也是假公章。假协议是由被告人许波从2014年9月份开始,在许静的安排下帮助印制的。
尽管大多数投资者相信这份协议是真实存在的,但也有投资者提出质疑--一位那姓投资者在判决书中的证言显示,他在决定投资之前去北京民生证券总部考察项目真实性。但结果却是,许静提前安排其助理来总部将一份密封档案袋交给总部工作人员,再由工作人员转交给带领投资者前来考察项目真实性的许静。所以,投资人在民生证券总部拿到的是许静和投资人、民生证券三方的基金委托理财协议的空白文本,以及许静和民生证券两方的新三板基金份额投资协议的空白文本。
对此,民生证券一位高管在判决书中的证言显示:民生证券未开展过所谓的“新三板投资理财业务”,许静开展的“新三板基金理财业务”是其个人行为。据该高管所知,营业部应该没有进行过新三板业务宣传,更不应该发放相关资料。公司总部从来没有安排过下属营业部搞过新三板业务宣传。2015年4月24日许静带领投资人来公司总部考察“新三板投资理财业务”的相关监控录像已被覆盖,无法恢复记录。
但投资者告诉第一财经记者,他之所以购买许静介绍的理财产品,一是看到合同和公章,二是合同是在民生证券的营业部内签署的,他从没怀疑过这一切是假的。
“我们在营业部签合同的时候,许静都有专人拍照,而且敞开门。一共有两位经纪人参与,经纪人下面的业务员有名片、给客户发的信息内容合同,这都是公开的行为。”投资者张勇说。
“萝卜章”背后的责任认定
于是,这就牵涉出一个模棱两可的问题,如何看待许静的这种行为,究竟是属于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
那么,在既往的法院判例中,是如何看待“萝卜章”的,以及“萝卜章”事件背后,“公章”的所属单位究竟是否负有某种责任?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一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 (2013)沪高民五(商)终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中体现出司法机关的部分观点。
该案主要内容为:旷文雪等十数位投资人各自先后与吉粮期货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东方汇金期货有限公司)上海营业部的时任负责人吴晓林签订了《客户资金委托理财合作协议书》,这些协议书受托人处有“吴晓林”的签名,且加盖有“吉粮期货有限公司上海营业部”的印鉴,上述投资人根据协议书约定将理财资金存入户名为“吴晓林”的中国 建设银行 资金卡账户内。
但经庭审查明,投资人的资金实际上并未进入吉粮期货的账户,而是进了吴晓林的个人账户,最终导致投资人钱款无法兑付。
该案的一个争议焦点就是印章的真实性以及吴晓林签字的真实性。对此,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公章在我国是公司对外做出意思表示的重要外在表现形式,根据公司法原理,持有公章是一种客观状态,公章本身并不能够直接代表公司意志,某人持有公章的事实,只是反映该人可能有权代表公司意志的一种表象,还需要结合公司内部授权来进行审查。而法定代表人作为最基础的公司意志代表机关,才是公司意志的当然代表人。同理,本案中吴晓林作为东方汇金上海营业部的负责人,该内容标明于东方汇金上海营业部营业执照中,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其签字在外足以代表东方汇金上海营业部行为。因此,如果吴晓林签字为真实,即便营业部印章为假,亦不能对抗外部善意第三人和否认吴晓林的职务行为。
该案投资人的委托代理人、上海力帆律师事务所李新奇律师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说,对于认定“萝卜章”案件中涉案嫌疑人是否是职务行为,一个重要的标准是,被害投资人与涉案嫌疑人签订理财协议时是否有充足、合理的理由信任他是在履行职责,如果双方在公开的营业场所,且由负有一定职责的人员签字,无论印章是否真实,都应该被视为职务行为,涉案嫌疑人所在的金融机构完全应该为此担责。但如果双方不是在公开的营业场所签署合同,那么,投资人就负有审慎鉴别的注意义务,具体审理时还需要借助更多的证据才能判定是否为职务行为。
“签约场所不同,责任的判定有可能就不一样。” 李新奇说。
“许静案件”投资人代理律师、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主任杨锡锋对第一财经记者说,许静作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命、并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的民生证券太原长风街营业部的负责人,以民生证券太原长风街营业部的名义,在民生证券太原长风街营业部营业场所内与众多委托人签订与民生证券太原长风街营业部相关的合同,在合同上签名并加盖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章,其行为应是职务行为。
监管层态度趋严
事实上,近年来“萝卜章”事件频频曝光,一再挑战金融行业原本的审慎原则,比如 国海证券 100亿元债券代持事件,平安信托理财产品资金池中的资金涉嫌被银行人员、资金中介和多家企业套取使用等,诸多案件背后都藏了一枚“假公章”。
但杨锡锋认为,在金融领域根本就不应该存在“萝卜章”这样的说法,“‘萝卜章’概念其实是普通民商事领域的,不应该适用于这样的风险极高、且高度监管的领域。”他说。
杨锡锋同时表示,在屡次的“萝卜章”案中,还有一个重要问题在于如何确定公章的私刻行为,这也是监管的关键点和难点所在。
“司法鉴定机构在认定公章真实性时,往往拿出公章真正持有人提供的检材样本与所谓的假公章进行比对,只要两枚公章并非出自一处,由此判定公章为假,但我们都知道,一家公司往往有多枚公章,每个公章都不一样,只要公章持有人拿出一枚不一样的检材样本公章,就肯定会形成差异,但以此判定真假是否有失公允。”杨锡锋说。
李新奇认为,近段时间以来在金融领域爆发多起“萝卜章”案背后,暴露出这些金融机构内部监管体系失灵,“在萝卜章案件中,往往并非只有一个参与者,很多都是单位内部多个部门、多个岗位工作人员协同作案。若仅仅在案发后处理几个涉案的个人,并不能起到震慑和遏制的作用。在处理这类案件中,除了让行为人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罪责之外,涉案金融机构也应当依法承担应有的民事责任。而作为金融监管部门,则要从制度上、规则上去堵塞漏洞,加强监管,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他说。
针对国海证券发生的债券风险事件,5月19日,证监会公布对国海证券及相关责任人处理结果,而早在2015年底,证监会亦对民生证券下达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从类似的“萝卜章”事件的处理结果来看,监管层的态度越发严格。
在对于民生证券的处罚中,证监会责令民生证券暂停新开证券账户六个月。而在对于国海证券的处罚中,证监会不仅对国海证券采取暂停资产管理产品备案一年、暂停新开证券账户一年及暂不受理债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一年的行政监管措施。同时,还处罚了2名违规人员,也对与事件相关的5名违规人员移交中国证券业协会注销证券执业资格;对负有管理责任的2名分管高级管理人员撤销任职资格;对负有监督责任的3名历任合规总监公开谴责;对其他有关人员责令公司进行处分。此外,对负责国海证券内部控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证监会还将对其执业质量进行核查后,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