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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德守法 共治共享食品安全

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19部门关于开展2017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食安办〔2017〕10号)和《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 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办公厅便函〔2017〕548 号)要求,天津市于7月9日举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宣传日”活动。平安产险天津分公司借此宣传契机,对食品行业的风险进行总结归纳,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保障范围进行介绍,引导公众更好地掌握食品安全和健康生活知识,帮助食品生产、销售、餐饮企业了解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产品。

一、 食品行业风险  

食品行业涉及农产品、农产品初级加工、食品深加工、食品流通与销售等诸多环节,产业链非常长,面临风险较复杂。总体来看,食品污染源可分为以下几点:

(一)物理性污染:外来物理性的非食品杂质,如玻璃渣、金属碎片等,可能导致消费者人身伤害;

(二)化学性污染:化学性污染包括各种有害金属、非金属、有机化合物和无机化合物,如铅、锡、汞、砷、有机氯化合物、亚硝酸盐等。常见的化学污染所致的疾病有:农药中毒、有机汞中毒、钡化物中毒、铅化物中毒、铊化物中毒、甲醇中毒、亚硝酸盐中毒以及灭鼠中毒等;

(三)生物性污染:生物性污染包括微生物污染和动物污染,是导致食物中毒和致病的最主要因素,约占40%左右。微生物污染主要有细菌与细菌毒素、霉菌与霉菌毒素以及病毒等,常见的由微生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有:伤寒、副伤寒、霍乱、细菌性痢疾、炭疽、沙门氏菌属食物中毒、变形杆菌属食物中毒、致病性大肠杆菌属食物中毒、黄曲霉毒素中毒以及甲型肝炎、口蹄疫、柯萨奇病毒和埃可病毒感染等;动物污染主要分为昆虫污染和寄生虫与虫卵污染,寄生虫和虫卵污染食物,污染源主要为病人、病畜及水生物,由动物污染所引起的常见的食源性疾病有蛔虫病、肺吸虫病、肝吸虫病、姜片虫病、旋毛虫病、包虫病以及阿米巴痢疾等。

物理污染、生物污染和化学污染均易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引发食源性疾病。一旦发生事故,食品生产者需承担对消费者的赔偿责任,且可能面临监管的行政处罚和召回要求。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既能有效满足企业转移赔偿风险、保障经营稳健的需求,还有助于企业建立风险管理体制,帮助政府转移部分社会职能,有效缓解消费者索赔难等一系列问题。

二、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积极作用

对于食品企业,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积极作用表现在:(1)保证经营稳定,控制负面影响。一方面,保证消费者的损失能够获得保险补偿;另一方面,发生重大事故后,能够帮助企业进行紧急救治、事故处理和产品召回,企业不会因重大损失而产生经营问题;(2)预防事故发生。借鉴保险行业风险管理经验,促进企业加强生产管理,优化工艺流程,防范事故发生;(3)合理控制成本。企业在风险自留和风险转移之间寻求平衡,合理控制风险成本。

对于政府部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积极作用表现在:(1)风险管理。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有妥善的风险应对方案,通过制度化的设计,以保险赔偿金、企业自筹资金等方式应对事故损失,政府无需额外筹集资金处理事故,减轻政府财政压力;(2)社会管理。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保险公司能协助企业参与纠纷处理,减轻政府部门在维稳和纠纷调解上的工作量;(3)行业管理。为了食品行业健康发展,参考保险行业风险评估、事故统计数据,为制定食品行业管理政策,寻求决策信息支持。

对于消费者,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积极作用表现在:(1)损失补偿。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消费者能够快速、及时的获得损失补偿;(2)食品信息公开。通过政府、保险公司等渠道、平台定期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引导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改善消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三、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保障范围

(一)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场所内生产、销售食品,因食品中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质,食品存在产品缺陷或食品因他人恶意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导致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2、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第三者精神损害赔偿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3、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责任限额

食品生产企业依根据食品的种类、年度营业额、本企业食品安全风险水平、流通区域、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可能造成的损害范围、损失程度等因素,确定适当的责任赔偿限额;餐饮服务行业结合年度营业额,用餐人数等因素确定责任赔偿限额。大型食品生产企业、连锁餐饮企业建议投保较高的赔偿限额,充分转移风险。

近年来,为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国家加大了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建设,各地各部门也加大了监管力度,食品安全形势总体向好。但由于食品安全基础薄弱,食品安全问题仍处于多发、频发期,食品安全治理任务艰巨。由于食品安全危害的客观存在,消费者、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安全风险的赔偿、转移也提出了更多需求。

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可以更好地保护公众利益,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维护正常的食品生产经营秩序,有利于完善社会管理体系,更好的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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