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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研药仿制药按相同医保标准支付

北京商报讯 (记者 蒋梦惟)4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我国将制定鼓励仿制的药品目录,进一步释放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资源,支持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办检验检测机构参与一致性评价工作。而且,我国将加快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仿制药、原研药按相同标准支付。

长期以来,推广使用仿制药被看做是缓解看病贵的重要途径之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仿制药是与被仿制药具有相同的活性成分、剂型、给药途径和治疗作用的替代药品,具有降低医疗支出、提高药品可及性等重要经济和社会效益。“目前,我国近17万个药品批文中95%以上都是仿制药。”上述负责人坦言。不过,我国仿制药行业存在大而不强、“多小散乱差”的局面,药品质量差异较大,高质量药品市场主要被国外原研药占领,部分原研药价格虚高。

数据显示,2012-2016年,全球共有631个原研药专利到期。到期以后,其他国家和制药厂即可生产仿制药。“由于信息不对称、技术难度大以及一些罕见病药品市场规模较小等原因,国内仿制跟进的速度还很慢,许多专利到期药,没有企业提出仿制注册申请。”上述有关负责人表示。

为此,《意见》提出,我国药品集中采购机构要按药品通用名编制采购目录,促进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仿制药和原研药平等竞争。而对于鼓励仿制药研发、生产的重要手段之一的医保支付,《意见》明确,我国将加快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仿制药、原研药按相同标准支付。建立完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药品纳入目录。对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不得按商品名或生产厂家进行限定,要及时更新医保信息系统,确保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同等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通过医保支付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医疗机构使用仿制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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