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开始施行。同日,全国首家个人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挂牌成立,挂牌仪式在深圳市司法局举行。深圳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党组书记陈如桂,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骆文智共同为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揭牌。深圳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田夫致辞。
田夫在致辞中表示,国内首部个人破产法规实施、首个破产管理机构成立,是全面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是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法治事件。新机构承载新使命,新征程呼唤新担当,破产事务管理署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使命责任意识,以法治城市示范为己任,对标国际先进水平,认真履行好法定职责,推动破产办理体系完善,助力一流营商环境。
深圳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余新国,深圳市政协副主席姜建军,深圳市中院院长万国营,深圳市检察院检察长王雁林,深圳市政府秘书长高圣元,广东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陈建,深圳市政府副秘书长杨修友共同见证了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挂牌。深圳市委政法委、编办,深圳市发改委、公安局、财政局、人社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政数局等单位领导和司法局领导班子及全体中层干部出席仪式。
深圳率先出台《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个人破产制度是指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过法定程序宣告破产,将其剩余资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同时免除该自然人继续清偿债务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当前,世界上一些市场经济比较成熟的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个人破产制度,世界银行亦将“办理破产”情况作为营商环境评价体系的一级考核指标。深圳先行一步,于2020年制定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立法研究中心主任黄亚英认为,这部立法是“截至目前深圳含金量、创新性最高的特区法规之一。”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可以解除创业者的后顾之忧,激发市场主体的创业热情,让创业、创新成为经济发展最根本的动力。
该条例率先补足了市场主体救治的制度空白,在个人层面完善了市场主体有序退出机制,建立起“法院裁判、机构管理、管理人执行、公众监督”四位一体的破产办理体系。
国内首个个人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正式挂牌成立
设立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是《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创新举措,也是条例实施的前提与保障。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个人破产事务管理职能由深圳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构行使。因此,深圳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作为深圳市司法局下设独立法人单位,承担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工作。
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的职能主要包括三方面:
一是实施破产信息登记和信息公开制度。《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破产署要建立个人破产信息系统,登记并公开个人破产案件办理中的重要信息,让债务人接受公众及利害关系人的监督,确保诚实且不幸的债务人能获得经济重生,恶意逃废债的债务人得到法律制裁,形成以信用为核心的社会行为激励约束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
二是管理、监督个人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依法建立管理人任用、履职、报酬管理制度,监督管理人履行职责,推动个人破产事务案件的依法高效办理。
三是提供相关公共服务。提供破产事务咨询和援助服务,协助调查破产欺诈,共同推动《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实施。
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的成立加强了府院联动,在政府端牵头与人民法院建立衔接协同联动机制,共同推进个人破产程序,提高破产案件办理质效。同时,推动部门协同,构建高效、有序的个人破产行政事务办理、信息共享、反破产欺诈等工作机制,落实《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各项要求。除此之外,还实现了破产事务专业化、集约化管理,通过资源整合,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多的专业支持和服务,为经济发展激发活力,积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文/图:司新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