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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官提醒:民间借贷纠纷频发公众维权需“八项注意”

新华网福州11月4日电(记者郑良)针对当前民间资金活跃,民间借贷频频引发纠纷的情况,福建省福安市法院日前发布信息,提醒公众民间借贷“八项注意”。

福安市法院法官介绍说,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从法院审理案件看,有的民间借贷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有的虽然签订了合同,但规定不够详细,有的甚至因为合同无效而被人利用等,由此导致的纠纷不断,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众在从事民间借贷时,应注意:

一、注意借款人的信誉和偿还能力。首先要看借款人的固定资产、经济收入等情况,判断其是否具备偿还能力;其次看借款人的信誉,切莫因碍于面子、听信花言巧语或接受小恩小惠而盲目借款。

二、注意明确借款人的借款用途。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走私、诈骗、贩毒、吸毒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国家法律保护,出借人的债权不但得不到法律保护,而且还可能受到法律追究。

三、注意签订书面合同。该法官说:“借据记载的内容过于简单,发生纠纷时对于借据记载内容往往会有不同解释,引发争端,借贷双方最好签订正式的借贷合同,合同中应当写明借款人、借款金额、用途、利率和还款时间等内容,详细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签字画押,双方各执一份,妥善保存,以免留下后患。

四、注意明确借款利率。在借贷合同中应明确借款利率,对于借款利率的规定应合法合理,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同时,借款利息不得在本金中扣除,也就是说利息不得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对于超出部分的利息和复利不受法律保护。

五、注意保存证据。借款人还款时应有收据,或者还款后应将借条当面销毁,以免以后惹来不必要的麻烦。

六、注意办理担保手续。若出借人借给借款人的款项比较大,为防止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到达时偿还能力有限而不能履行债务,可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最好由借款人找具有一定信誉和经济实力的个人或单位作为担保人,必要时还可以让借款人以存单、债券、机动车、房产等个人财产作抵押,以保证债权的顺利实现。

七、注意运用合法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在追讨债务的过程中,若借款人不讲信誉赖账,出借人切莫采取扣押人质、强抢货物等违法行为,应注意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八、注意诉讼时效期限。民间借贷中,借款人借款期限已满,经出借人催要而仍没有偿还借款的,出借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出借人在起诉时要注意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2年”,即借出的款项到了约定还款期后,两年内受法律保护,超过两年出借人的债权就不再受法律保护。为了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届满前采取催收或更新借据的方式,使诉讼时效中断,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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