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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诚财险分公司“耍赖”不赔钱 遭行政罚款5万

中国网11月19日讯(记者 常实) 2012年4月26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万州支公司(以下简称“永诚财险万州支公司”)与被保险人陈某就渝FD6XXX机动车在2011年11月23日发生的保险事故达成赔偿协议,同意在前期赔偿的基础上再补充赔偿11000元。永诚财险万州支公司于2012年5月4日支付6980元,余下的4020元经被保险人多次催要,至2012年7月4日仍未支付。

以上行为有相关人员的调查笔录、永诚财险万州支公司对陈某出具的《承诺书》、永诚财险万州支公司工作人员关于支公司实际负责人的说明、永诚财险重庆分公司车险部经理提供的《关于陈某案件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重庆保监局认为,依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永诚财险万州支公司应于达成协议后10日内支付补充赔款11000元,而永诚财险万州支公司只支付部分赔款,余下的赔款在长达两个月的时间内未支付,构成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保险金义务,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鉴于涉案金额较少,危害后果较轻,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重庆保监局决定对永诚财险万州支公司罚款5万元。

(中国网 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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