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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企业”面临法律困境 加多宝“喊冤”

继失去商标、广告词被禁后,加多宝将面对广药集团的新一轮诉讼是“虚假宣传须赔偿10亿元”。在沉默数日后,加多宝集团12日在其官网发布“致两会代表委员”的3000字长信,向全国的两会代表、委员“喊冤”,称广药方面的索赔要求不合理,系“赶尽杀绝的行为”。

当笔者敲下这些文字的时候,这条微博已被转发超过2万次、评论超过4300条。在这些评论中,近7成网友力挺加多宝。

其实,对于广药与加多宝两者之间的商标之争,笔者只是从新闻上看到个大概,并未做更多深入的关注。但此次看了加多宝这封公开信,开始对加多宝起了同情之心。于是,笔者脑子里闪现出这么一个问题:加多宝到底冤不冤?

对于这个问题,笔者暂且不下定论,毕竟,作为一个局外人,我们看到的都是一面之词,但是,我们可以先来看看这两家企业的背景。

公开资料显示,广药集团有限公司是广州市政府授权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国有独资公司,而加多宝集团则是一家以香港为基地的大型专业饮料生产及销售企业。

一个是国有企业,一个是非公企业。国企被称为“共和国的长子”,拥有其独特的先天优势。而非公企业拥有这种优势吗?想起此前中部某省曾出现过的一句广告语:“靠天靠地不如靠国企”。或许,有人会嗤之一笑,但笔者认为,这句话的潜台词,乃是国企“老大哥”的旧思维,同时也毫不掩饰其对民企、合资、外资等企业的歧视。国企享有政策倾斜、垄断资源和市场的优势,但却未能体现出足够的市场竞争力,有时候甚至会出现不仅经营效益比拼不过民企、外企,吸纳就业人口的能力也有限的局面。

当然,在双方的竞争中,广药是否占据了所谓的国企所拥有的优势,笔者并不知晓。但是,长期以来,国有企业在与民企、外企的竞争中,经常会受到政策的倾斜,这一点或许很多人都深有体会。

以“王老吉”为例,加多宝从1995年起就一直独家使用凉茶创始人王泽邦先生的正宗配方进行凉茶生产,迄今已有17年历史,其中连续六年罐装饮料销量第一。在加多宝的悉心栽培下,“王老吉”成长为“中国第一凉茶品牌”,品牌价值达千亿。

但是,加多宝最终没能保住自己悉心培养了17年的孩子。11日加多宝发布的《公开信》称:2012年,我们的“红罐王老吉”被广药集团通过一系列饱受争议的法律行动“收回”,17年心血所系的商标一夜之间被无条件褫夺,在求告无门、呼号无地的情状下,我们不得不忍痛放弃使用了十几年的“王老吉”商标,从头再来,启用“加多宝”品牌。

同时,还有一件事值得关注。今年1月31日,在双方的官司并未结束之时,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诉中禁令裁定书,裁定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等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使用“王老吉改名为加多宝”、“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或与之意思相同、相近似的广告语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

此举亦引发了诸多讨论与争议,也难怪有人做出这样评价:加多宝与广药的商标之争,最后肯定是胳膊拧不过大腿。

对于这封公开信,有人这样评价:加多宝言语间透出的是无奈、是辛酸、是绝望……面对蚕食,似乎也只能再放手一搏,不能生,则速死……从商标判决到诉中禁令,对方越来越肆无忌惮,越来越有恃无恐,预感到后面的诉讼怕是已经板上钉钉,自己怕是已经被架上案板,加多宝还能做什么?

再回过头来看,或许,广药与加多宝之间的商标之争只是一个个例,但是其反映出的却是“非公企业”所面临的法律困境极具典型性。

我们看到,这些年来,非公有制经济不断发展壮大,不仅在培育市场体系、“倒逼”国企改革、完善市场体制等方面发挥了推动作用,而且在活跃市场、增加税收、扩大就业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

改革开放30多年来,非公有制经济得到了长足发展。特别是最近十年间,中国更接连出台了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系统性政策。我们看到,2010年5月7日《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非公新36条”)颁布,其核心宗旨是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

但是,“非公新36条”不该只是冷冰冰的法律条文,而应该被深刻落实,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捍卫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切实保障民营企业的利益,从而推动中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纵深发展。

再来说说国企与民企的联姻。

国企与民企结合,两者是在不同的背景、环境、企业文化、运作方式下生存,各自遵从不同的游戏规则。但是,近年来,民企与国企在合作过程中形成的纠纷,越来越引发媒体与各界专家学者们的关注与探讨,如太子奶所有权归属之争、陈发树与云南红塔山股权转让纠纷……这一系列的纠纷背后,或许透露出的是民企的无奈。

中国的民营企业作为其中不可忽视的一股力量,得到了国家的重视和认可,并被寄予高度的期许。从这个角度来说,是给中国的民营企业提供了一次难得的发展机遇。但是,当民企遇到国企的时候,他们往往是力不从心,甚至是只能望其兴叹。究其原因,还是因为国企“共和国长子”这一特殊身份。

企业竞争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必然产物,企业间有竞争,无可非议,甚至可以说是一件好事。因为通过竞争,企业在为客户创造价值的基础上,能够实现自身价值的综合性能力。同时,通过竞争,一个企业所具有的,能够比其他企业更有效地向市场提供产品和服务,并获得赢利和自身发展的综合素质。

但是,企业间的竞争,前提必须是良性的。但是,如果把商场当成了“战场”,正道走不通,就走邪道、钻歪道;明里打不赢,就来阴的、使狠的,甚至突破法律和道德底线,手段无所不用其极。这样的竞争显然是不可取的。因为企业间的竞争,不是说把别的企业打垮,而是要带动其他的企业一同去发展;不是只停留在国内领先地位,而是把企业中的技术保持在世界领先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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