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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多管齐下支持小微企业:中小企业减负290亿元

中央多管齐下支持小微企业,2012年以来,累计取消和免征30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小企业减负290亿元

5月30日,记者从财政部获悉:中央财政支持中小企业资金规模实现较快增长,由2008年的49.9亿元增至2013年的约150亿元,6年增加了两倍。此外,2012年全国政府采购金额13900多亿元,小型和微型企业获得的合同金额5800多亿元,占40%以上。

针对小微企业发展中面临的生产经营压力加大、成本上升、融资困难和税费偏重等突出问题,近年来,我国从税收优惠、资金支持、清理收费、政府采购等多方面入手,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取得明显成效。

全方位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

近年来,我国出台了多项税收优惠政策,专门扶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自6%和4%统一降至3%;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自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2011年下半年以来,根据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加大了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力度,对于进一步减轻小型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负担,缓解其融资难问题,增加劳动者收入,增强其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发挥了积极作用。

具体包括:大幅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月销售额提高到5000元—20000元;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及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免征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印花税;小微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省级财税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减免税申请。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三个月内延期缴纳。

中央财政投入规模6年增加两倍

针对中小企业发展的特点和薄弱环节,围绕国家宏观经济目标和产业发展规划,中央财政先后设立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专项政策,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方式,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中央财政支持中小企业资金规模实现较快增长,由2008年的49.9亿元增至2013年的约150亿元,6年增加了两倍。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定位科学、布局合理、重点支持小微企业的资金政策体系。

2007年,财政部还会同科技部设立了首只国家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带动了更多的社会资金缓解初创期小企业的融资瓶颈。截至2012年底,引导基金共投入财政资金20.59亿元,累计带动社会资本达到170多亿元。

此外,中央财政分5年安排150亿元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将采用市场化方式运作,引导地方政府、创业投资企业及其他社会资金支持处于初创期的小型微型企业等发展。目前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已拟定完成,待报国务院批准后正式实施。

2012年以来,累计取消和免征30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2012年以来,财政部按照国务院要求,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收费清理力度,累计取消和免征30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金额290亿元。具体包括:

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农机监理费等22项,每年可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约50亿元。

自2012年2月1日起,取消253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每年可减轻企业负担约100亿元。

自2012年10月1日起,取消海关监管手续费;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对所有出入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法定检验检疫物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以上两项措施可减轻外贸企业负担约35亿元。

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和免征税务发票工本费、户口簿工本费、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企业注册登记费、房屋租赁管理费等30项涉及企业和居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每年可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约105亿元。

2013年,为落实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再清理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小微企业获合同金额5800多亿元,占全国政府采购总额的四成以上

财政部自2012年以来出台多项措施,大力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并通过计划管理、合同管理、报告和公开制度、信息化建设等措施予以保障。

按照规定,负有预算编制职责的各部门,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占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据初步统计,2012年全国政府采购金额13900多亿,其中小型微型企业获得的合同金额5800多亿元,占40%以上。

此外,财政部还组织在中央本级和北京、黑龙江、江苏等地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仅北京市担保融资就达21.2亿元,有效地增强了中小微型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能力和积极性。(李丽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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