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车停在自家小区地下车库被暴雨淹没导致损毁,保险公司理赔后向小区物业行使代位求偿权,然而事发时地下车库尚未正式启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文 本刊记者/邢 力
今年第7号热带风暴“苏力”刚刚蹂躏了福建沿海地区,正式揭开了我国今年防汛抗台工作的序幕。对于居住在东南沿海地区的居民来说,每年夏天的台风灾害常常让人心惊胆战。除了台风来袭时的短时强降雨很容易导致窗户漏水、房屋进水等麻烦外,对于许多把爱车停在自己小区地下车库的车主也常常会为地下车库可能水漫金山而殃及爱车而担忧。家住上海浦东周浦地区的项海阳(化名)两年前的夏天就遇到了这样的倒霉事。
爱车被淹 请求赔偿
2011年6月,项海阳完成了新房的装修,欢欢喜喜地住进了上海浦东周浦镇上的某新建高档住宅小区,而他平日的座驾——一辆宝马车也自然停在了小区的地下车库。由于当时小区刚刚建成,大部分房屋尚未完成装修,小区内的绿化带、地下车库自动停车计费系统等配套设施也都尚未完工,因此小区的地下车库当时处于无人看管的状态,项海阳心想既然自驾小区大门有保安看管,小区停车库也应该是安全的,况且在这段过渡期内还可以免缴停车费,所以他非但没察觉爱车的停放风险,反而还觉得捡了个便宜。
然而一个多月后的一场台风导致的强降雨,让项海阳后悔不已,大喊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原来刚刚造好的地下车库排水不畅,严重积水,导致自己3年前花38万余元买来的宝马车被雨水浸淹,造成严重损坏。在保险公司前来定损后,确定车辆全损,并向项海阳支付了保险理赔款21万余元。
物业有责 代位追偿
事情到这里并没有结束。因为项海阳的爱车是停在自家地下停车库的时候被淹的。保险公司认为,正是由于小区物业管理不善,既没有在停车库尚未正式投入使用前禁止车辆进入,也没有及时警告或提醒将车停在地下停车库的车主将车移出,当暴雨来袭时,更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疏导,导致地下车库严重积水,最终使得项海阳爱车的损毁。
因此保险公司在完成理赔后便行使代位求偿权,将项海阳所在小区的开发商和开发商指定的物业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因为该小区的停车库由该开发商建造,其应对停车库排水系统的缺陷给业主造成的损失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该停车库又由该物业公司实际管理,其未能应采取切实措施为停车库内停放的车辆提供安全的环境,也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据此,保险公司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承保的车损险损失共计213600元。
擅自停车 物业“委屈”
在法庭上,被告物业公司也坦露了自己的“委屈”:首先,也是最关键的,物业公司和项海阳之间没有任何关于停车的合同法律关系,当时地下车库尚未正式交付使用,项海阳既没有为爱车购买任何地下停车位,也没有租用过停车位,物业公司当然没有任何义务确保项海阳车子的安全;其次,地下车库本就应当为有偿使用,无论是小区规划书中还是房书上都写得很清楚,项海阳作为小区业主,应该对这一点有明确认知,然而他却在未经物业公司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将车停在地下车库,是对被告财产的侵权行为;再次,车辆被淹时,地下车库尚未对外开放,物业还在车库入口处张贴告示要求业主不要停入车库,已尽到了提醒和警示义务,项海阳无视告示和警告擅自停入车库,致损应当由其自己承担;最后,当时媒体发布的暴雨新闻可以证明,项海阳车损的直接原因是百年一遇的暴雨,退一万步讲,即使项海阳拥有合法车位使用权,其车辆被淹也存在不可抗力的因素,所以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多种因素 共同担责
法院对此会怎么看的呢?法院认为,依据《保险法》规定,因侵权人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可以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侵权人请求赔偿的权利,所以本案中保险公司在向项海阳理赔后便获得了向侵权人代位求偿的权利。然而问题在于本案中的物业公司并没有和项海阳签订停车协议,其是否还要为车辆的损毁承担一定责任呢?
法院认为,项海阳自行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地下车库却没有支付停车费,导致双方不存在车辆保管合同关系,所以保险公司向物业和开发商行使代位求偿权不存在合同依据。但是物业公司并不因此就毫无过错,因为物业公司是地下车库的所有者,应当知道地下车库是裸露在小区内的公共区域,在尚未完全交付使用前,物业公司应当预见到由于未对开放性地下车库进行完全封闭而可能导致安全事故,可惜从物业公司提交的证据看,无法证明案发时物业公司已将地下车库完全封闭,也没有采取过何种措施限制外来车辆停入地下车库,这种不作为存在过错,应对宝马车的损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另外项海阳作为小区业主,应该明知小区地下车库安全设施不完善,更应明知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并没有向小区开放该地下车库,项海阳却私自将车辆停了进去,所以项海阳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明显存在过错,进而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当然,考虑到造成车辆损毁的大雨虽还不属于不可抗力范畴,但也的确并非经常性发生的自然灾害,这次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偶然性,“老天爷”所承担的责任也应当在一定程度内减轻被告的侵权责任。
因此法院最终酌情认定被告应对出险车辆损失承担10%责任,即赔偿保险公司21360元,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的10%即450元,剩余4050元受理费由原告保险公司承担。
理财金手指:选择车险有讲究
本案所涉及到的保险代位求偿权(Subrogation Right)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这是各国保险法通用的,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移转制度。在现实生活中,车险是最容易引发代位求偿权的一种险种。
一般来说,在公共或小区停车场收取保管费后,因管理员疏忽导致车辆被盗或受损的,停车场都要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向车主理赔后行使代位求偿权大多能获得法院支持,在本案中,虽然车主未缴纳停车费,但由于物业公司的不作为本身存在一定过错,因此也被认定为承担一定责任。
对于车主来说,这个案件除了提醒我们在台风季节应更加注意停在地下车库里的爱车的安全外,也为车主投保车险时的投保险种提了个醒。投保车险内容不在多,在合适。比如爱车平日停放在专门有人看护的地下停车库或者所停放的小区比较安全,监控探头全覆盖,则不必投保全车抢盗险。假如自己的爱车在小区和工作单位里都有固定停车位,且位置较偏,不容易出现其他车辆擦刮现象的,也可不必投保玻璃碾碎险和车身划痕险,反之,车辆经常出没于摩肩擦踵的闹市街头或人迹罕至的山野村头,则应该投保相对更多的车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