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在线

首页> 财经频道> 产经> 正文

保监会强化再保险分入业务管理

为防范再保险分入业务风险,规范再保险分入市场秩序,保监会日前下发了《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分入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分入业务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要求相关财产保险公司完善再保险分入业务管理制度,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审慎开展业务。《通知》将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财产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分入业务是财产保险公司作为再保险接受人,从其他保险人、再保险人全部或部分分入原保险业务或再保险业务的经营行为。与原保险业务相比,再保险分入业务的信息不对称情况更为突出,对业务的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能力要求更高。《通知》明确,财产保险公司开展再保险分入业务的范围不得超过保监会颁发的保险机构法人许可证中载明的业务范围。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分入业务的核保、核赔、会计处理、财务结算应由总公司职能部门统一办理。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分支机构不得办理再保险分入业务的核保、核赔、会计处理、财务结算。同时,财产保险公司不得以临分方式分出某一笔业务后,再以临分方式部分或全部分入该业务(核保险业务除外)。《通知》要求开展再保险分入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建立完整的再保险分入业务管理制度,配备熟悉业务的专业人员,要求财产保险公司明确确定承保能力需要考虑的因素,制定各产品线每一危险单位最大自留额或最大承保比例;制定再保险分入业务承保指引,规范分入业务实务操作流程;审慎评估风险,建立包括核保、核赔、分级授权制度在内的风险管控体系;加强责任累积管理,建立有效的责任累积识别和管控机制;有效分散风险,制定分入业务风险分散方法;建立分入业务赔案管理制度,加强未决赔款管理;在业务IT系统中建立单独的再保险分入业务模块,在业务录入时,与原保险业务进行区分标识。

为强化风险管理,《通知》要求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分入业务在一次保险事故中的净自留估损金额或净自留赔款超过3000万元时,应在收到出险通知或赔款通知10个工作日内报告保监会。在每年4月30日前向保监会提交的上一年度《再保险业务经营情况报告》中,应包括分入业务的情况。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一、凡注明来源为"天津在线"的所有作品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和程序等作品,版权均属天津在线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所有。

二、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否则以侵权论,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三、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天津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四、转载声明:如本网转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于本网发表之日起30日内及时同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天津在线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登载此文只为提供信息参考,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jubao@72177.com

今日天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