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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明确重大资产重组五项监管安排

针对市值管理,监管部门将依法支持上市公司开展市值管理,坚决打击以“市值管理”为名进行的违法违规行为

■本报记者 朱宝琛

见习记者 乔誌东

针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于11月23日正式实施后,对不需要行政许可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后续监管安排,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28日表示,近日,证监会下发了《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实施后有关监管事项的通知》,明确《重组办法》实施后对不需要行政许可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安排,具体如下:

一是沪深交易所取消此类重组的前置预审。此类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以下简称“重组预案”)的披露纳入沪深交易所信息披露直通车范围,具体办理参照沪深交易所信息披露直通车指引。

二是设半年过渡期。过渡期内,上市公司重组预案对外仅披露但不复牌,沪深交易所对重组预案进行事后审核,原则上停牌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三是上市公司须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以下简称《准则第26号》)编制重组预案。对于不按《准则第26号》编制或明显违反《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沪深交易所可发函要求公司说明。

四是上市公司一旦披露重组预案,应同时向所在地证监局报告。证监局根据交易所提供的线索或自主审核发现的问题,视情况对上市公司收购标的启动现场核查程序,并将现场检查结果上报上市部。

五是加大对财务顾问的监管力度。各证监局应将财务顾问现场检查纳入年度现场检查计划,并将现场检查结果通报至证监会上市部。

张晓军表示,收购报告书的信息披露照此原则处理。

针对市值管理方面的提问,张晓军称,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精神,证监会正在研究鼓励上市公司建立市值管理制度。

“根据前期调研,市值管理的主要目的是鼓励上市公司通过制定正确发展战略、完善公司治理、改进经营管理、培育核心竞争力,实实在在地、可持续地创造公司价值,以及通过资本运作工具实现公司市值与内在价值的动态均衡。”张晓军强调,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应正确把握市值管理的核心理念,绝不触碰虚假披露、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高压线”。监管部门将依法支持上市公司开展市值管理,坚决打击以“市值管理”为名进行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此外,针对北大医药立案调查后的进展情况,据张晓军介绍,证监会正在对北大医药、北大资源控股、政泉控股等涉嫌虚假信息披露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如有进一步的情况,会及时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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