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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股权激励索赔案终审定案,富安娜获胜

近日,备受外界关注的A股市场“天价”股权激励索赔系列案历时两年终于迎来了最终判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定案,富安娜获胜,这也成为国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纠纷的标杆案例。

2012年12月26日,已在深圳中小板上市近3年的富安娜,对余松恩、周西川、陈瑾、吴滔、曹琳等26名自然人股东就《承诺函》违约金纠纷一事,向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26名被告分别赔偿违约金,累计达8121.67万元。该违约金堪称A股“史上最贵违约金”,被各界高度关注。该股权激励案首案于2013年12月结案,被告曹琳被判支付富安娜违约金189.885696万元及相应的利息。2015年1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判处16名违反股权激励的前骨干员工赔偿老东家富安娜3230.52054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至此,在这宗堪称A股“史上最贵”的股权激励索赔系列案中,作为原告的上市公司富安娜大获全胜。

劳动法对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日臻完善,那么企业的权益又该如何保障呢?行业人士认为,富安娜“一案成名”,为业界和雇主们树立了积极的榜样,也为那些享受了公司股票激励却违反公司条约带着公司的股票脚底抹油的职业经理人敲响了警钟。该案还原了股权激励的本质,从法律上有力维护股权激励的初衷,倡导社会形成遵守承诺、诚实守信的良好风尚。

树立行业标杆形象,富安娜成雇主维权风向标

这宗被告多达26人的系列案件,因上市公司向前高管及业务骨干索赔高达8121.67万元的“天价”,而受到资本市场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对于富安娜诉讼余松恩、周西川、陈瑾、吴滔、曹琳等自然人股东就《承诺函》违约金纠纷一事,富安娜方面称,提起诉讼的目的是向A股市场痼疾——“高管离职+抛股圈钱”的乱象大声说不,也是借法律手段对不负责任的高管离职和部分职业经理人缺乏职业操守与商业伦理的行为予以约束

据悉,“富安娜事件”并非个案。近年来,在企业界和资本市场上,类似这种拿了股票就离职、高价抛股套现的现象屡见不鲜。他们以极低成本获得原始股,当企业上市后“假离职、真套现”,一夜之间变为千万富翁,这对企业及资本市场都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

而富安娜则选择坚持使用法律武器维护企业权益、股民利益,这一举动为其在企业界和资本市场获“赞”不少。该系列案作为国内诸多上市公司股票激励维权的有力见证,或将引发更多企业关注,推动上市公司股票激励制度行业规划的完善。

维护股民利益,富安娜重视企业管理

作为上市公司,富安娜推行股权激励制度,目的就是为了吸引人才、留住人才,为企业长远发展做出贡献。但当拿到股票就跳槽的员工以一种见风使舵、见好就收的“损招”牟取个人利益,这不仅对企业其他员工不公平,也给其他股东的利益带来不小的损失、对企业的管理带来负面影响,令股权激励失去了原本的初衷。对此,富安娜选择用法律维权,也在一定程度上标体现出富安娜对于企业管理的重视以及对于员工的责任。

作为A股上市公司,富安娜重视企业管理的态度对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公司的良性发展需离不开企业员工的同心协力,假设富安娜并未对违反股权激励的员工采取维权行动,势必引起更多员工效仿,长期以往,对于公司的影响将无法评判。对此,富安娜的股权激励维权行为也得到了所有股东的一致认可。

业内人士认为,“富安娜事件”给已经做出类似违约行为和有类似背信行为冲动的股权激励对象敲响了警钟,为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机制的完善,做出了一个非常好的示范案例,对于未来国内股票市场的良性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来源:第一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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