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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白象山公益林“诉后余生”?

公益林石料矿采矿权被拍卖

浙江省台州市白象山是延伸到海面上的一座小岛,三面环海,山上的林地绿意盎然,是海防基干林带。山上1100亩林木被列入国家级生态公益林。然而,白象山的采矿权却被公开拍卖。

2013年12月10日,三门县国土资源局委托浙江省矿业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对三门县沿赤乡沿江村白象山建筑用石料矿采矿权进行招拍挂,约定挂牌期间为2014年1月2日至1月15日。

新曙光进入交易中心网上交易系统后下载了全部拍卖出让文件,新曙光法定代表人陈福根看好这个项目,为参与竞拍做了各种准备。

1月10日,三门县国土资源局通过网上系统向各竞买人发布了告知书。告知书上明确说明“三门县沿赤乡白象山矿区属国家三级公益林地块”。

但是,据陈福根所述,在拍卖之前并不知道白象山是国家三级公益林。据了解,当时曾有20多家企业参与竞拍,每个竞拍人都必须缴纳3600万保证金。采矿权经过了275轮网上竞价,2014年1月15日,新曙光以8.02亿元的最高价竞得。

2014年1月22日,新曙光与三门县国土资源局、交易中心签订《采矿权网上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据陈福根表示,此时新曙光才知道矿区林地属于国家公益林。他经过多方咨询得到的结论都是“国家公益林不准采石开矿”。

新曙光以竞拍标的物涉及到国家公益林,尚未取得公益林开发许可等为由,拒绝签订《浙江省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

3月18日,新曙光却被交易中心通知取消了采矿权的竞得资格,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3600万不予返还。

陈福根十分委屈,认为三门县国土资源局在国家公益林上开设采矿权本身就是违法,自己退出合理合法。他多次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三门县政府沟通无果。

2014年9月,新曙光起诉三门县国土资源局、浙江省矿业权交易中心,认为交易中心和三门国土资源局签订的矿业权交易确认书违法,要求撤销,并提出了返还保证金及利息等行政赔偿请求。

案件由临海市人民法院审理。2014年12月8日,临海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浙江新曙光建设有限公司诉讼请求”。新曙光不服一审判决,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3月5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经临海市法院审理并判定,“关于白象山采矿权的设定符合三门矿产资源规划要求,且以征得省国土资源厅批准许可;采矿权涉及到的国家三级公益林在招拍挂前已经征得三门县林业特产局意见,林业特产局回复:可调整规划,并按相关程序审批;国家三级公益林的征占用,法律法规没有强制性禁止规定,可以审批;竞得人取得矿权资格后再向林业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林地征占用许可。”

然而,根据《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第11条规定,“国家级公益林地禁止采石”。白象山公益林终究何去何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曲折的“采矿权”增设过程

陈福根迷惑不解,为什么能在国家生态公益林上设定采矿权,三门县国土资源局勘探的时候是如何与林业局协商沟通的呢?

本社记者实地采访三门国土资源局后了解,原来在2012年12月27日,三门县人民政府就组织国土资源局、林业特产局、安监局等和当地乡镇政府对白象山建筑石料矿的范围进行过踏勘,踏勘后林业等部门都签署了同意意见,认为矿区符合设置采矿权规定,同意上报。

2013年5月21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向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发出了同意调整三门县无风险矿种采矿权设置。2013年7月25日,三门县国土资源局向三门县政府提出了该项目采矿权的招拍挂请示的同时向三门县林业特产局征求意见,并要求确认公益林调整审批问题。

2013年8月8日三门县林业特产局向县政府报告(以下简称暂缓报告):“采矿区全部为国家级公益林(2008年规划调整省厅未同意);生态公益林禁止商业开发;建议暂缓该采矿点挂牌出让,将其调整为一般用材林离地,得到省林业厅批准后方可开放利用”。

然而2013年8月19日和11月10日,三门县林业特产局又向三门国土资源局分别出具了“该项目同意上报公益林调整审批,实施过程按林业厅、国土资源厅文件执行”和“白象山矿区属于三级国家公益林”的证明。

三门县林业局对三门国土资源局的“采矿权”出具的各种报告和证明前后并不一致。

然而虽然没有上级林业部门同意,2013年9月14日,三门县政府仍批复了三门县国土资源局的采矿权挂牌出让的申请。

2014年1月10日,林业特产局又向交易中心出示了“白象山矿区属于三级国家公益林,经同省林业厅联系沟通,此区块可按有关规定审批,具体情况请咨询林业厅相关处室。”

新曙光曾将三门县林业特产局那份“暂缓报告”的复印件,提交给法庭作为三门县国土资源局增设“采矿权”违法的证据,但由于真实性问题法庭并未予以采纳。

当记者向林业特产局出示这份报告时,林业特产局副局长李谦旺却认可,并表示:“我们是依法行政,公益林不能动早就报告过了。再说国土资源局定采矿权不需要我们同意,他们自己明明知道,选矿时候应该清楚。”

开采困局

根据国家林业局资源调查处工作人员张景生(化名)向记者解读,《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明确中规定“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国家林业局和国家财政部于2010年曾共同发布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明确规定“国家公益林界定成果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申报”。

至于是否能将界定标准调整甚至从国家公益林调整为一般性木材林林地,张景生说:“目前为止,还没有被批准的。”

由于白象山林地被三门县国土资源局认定为“三级国家公益林”,法院认为“森林法、矿采资源法未禁止在国家三级公益林上设置采矿权,国家公益林管理办法虽禁止在国家级公益林地采石,但未禁止在国家三级公益林上开采矿藏。”

根据张景生介绍,根据《国家公益林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国家公益林的三个等级,其中第19条明确规定“三级国家级公益林应当以增加森林植被、提高森林质量为目标,加强森林资源培育,科学经营、合理利用。”

陈福根不解的是,按照判决,只有和三门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了采矿权出让合同才能取得采矿许可证,再继续办理林地征占手续。“明知道批准不下来再继续签订合同,就意味着不仅仅是3600万保证金,还有8个亿的项目资金都一次性缴纳,这对企业不公平。”陈福根说。

陈福根还在积极寻找各种救济途径,2015年8月25日向浙江高院提起再审申请。

陈福根表示,“新曙光有新的证据,向浙江省林业厅调取了白象山公益林的具体界定,发现白象山所有的公益林都是一级和二级的,根本没有三门林业特产局所说的三级的标准,他们保护的标准更高;而且三门国土资源局向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汇报的时候是白象山采石规模350万吨/年,20年开采年限,签订的确认书中却变更为700万吨/年,10年开采。”他认为,国土资源局这种做法是对企业隐瞒欺骗。

据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接受申请再审的材料,尚未立案。

由于涉及“国家公益林”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5月末特别指派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组成工作调查小组对此事调查核实,6月19日出具了相关调查报告,报告结论认为,“三门县国土资源局委托交易中心对三门县沿赤乡白象山建筑用料矿进行公开网上挂牌出让交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程序合法。”

既然该项目合法,此采矿权还可以继续招拍挂,三门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林波表示,“项目不会空着,可能还会继续,当然要经过省厅同意。”

白象山公益林又一次站在了十字路口。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本社记者 刘小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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