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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新义:网络接待活动监督应采取负面清单式管理

2016年1月10日,金融3·15学术研讨会暨金融行业自律公约启动仪式在中央财经大学学术会堂举行。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董新义在会上结合网络借贷监管当中应该要坚持的几个原则发言。

第一,互联网金融平台,应该做一个什么法律定位的问题,我想从理论的角度给大家分析一下互联网金融平台,为什么是金融信息中介的问题。大家知道现在我们互联网金融平台,特别是很多P2P平台,实际上做很多信用中介的,就是像传统银行做的事情,所以在定位上会存在很多的问题。因为我们说之所以要将互联网金融平台定位为金融信息中介,它是基于互联网金融平台,在整个互联网金融交易当中所发挥的中介作用来做的。

第二,互联网金融这种平台,它应该采取一种什么准入方式的问题。在鼓励金融创新的活动当中,如果按照我们传统的审批模式,显然它不利于创新。因此我们的主张是互联网金融平台,它的准入,特别是像网络借贷的准入,就是一种备案制。

第三,对于互联网特别是网络接待活动的监督,应该采取的是一种负面清单式的管理。

第四,我们另外一个观点,就是说网络借贷当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对投资者做好保护的问题。

第五,对网络借贷的监管,更多的要从对金融的自融行为和关联交易,要对这个明确加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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