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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震:发挥"互联网+"在金融消费者保护领域作用

2016年1月10日,金融3·15学术研讨会暨金融行业自律公约启动仪式在中央财经大学学术会堂举行。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金融法研究所的所长黄震在会上发言。

我讲的主题是“互联网+与金融消费者保护”,今天我作为互联网金融的研究者和倡导者,我希望发挥互联网+的作用在金融消费者保护领域独特的作用,从五个方面来谈。第一,移动互联网急剧扩大了金融消费者的群体,移动互联网的平台纷纷开发出各种金融产品,要拿到更多的用户,在争抢用户的过程中,要把金融消费者的群体一下子,把过去在线下可能很多年都不能达到的人群,一些区域都变成了我们的金融服务对象,就是我们的金融消费者。

第二,移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大有可为。以往我们要进行金融消费者的教育,总说要进课堂,要进教材,要进教室。但是今天我们只要借助一个手机端,让别人浏览我们的信息,就可以进行金融消费者的教育,这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我们已经出现了移动互联网的网站、APP等等专业性的金融消费者教育网站。他们不再是高高在上,而是随时随地可以跟我们在一起。同时,我们也看到一大批金融服务平台,也提供了大量的金融教育信息和服务。特别是在交易前和交易中的金融教育是最及时,也是最中用的。

第三,我们的互联网+,既赋予我们消费者新的权力,同时也能够助推我们金融消费者权力的实现。过去我们讲金融消费者权力保护,主要从末端来讲,当出现纠纷事件等等。现在我们通过移动互联网,把这些工作大大往前推。我曾经提出一个观点,互联网具有赋权的功能,赋予了金融消费者以往可能没有想到的权力和没有实现的权力。比如说我们金融消费者的知情同意权,我们的交易选择权等等。在以往时代很大程度上是我们的一种想象,但是今天通过互联网一键检索,我们就可以货比三家。更重要的是,互联网助推权力的实现,它跨界的送达各种服务,使我们的公平交易权、受教育权、知情权等等这些权力,可以随时随地的实现。

第四,现在网上纠纷的解决机制能够及时高效的解决金融消费争议。

第五,互联网+时代需要我们从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中进行制度的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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