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在线

首页> 财经频道> 证券> 正文

证监会:上市公司年报须专门章节披露公司债情况

1月22日,《证券日报》记者从证监会获悉,证监会近日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8号——公司债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公司债券年报准则》),以及《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补充规定》明确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应在上述年度报告中以专门章节披露“公司债券相关情况”。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此举旨在为规范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年报信息披露行为,落实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据张晓军介绍,《公司债券年报准则》力求突出债券特性,实现公开发行募集说明书披露与持续信息披露的有效衔接,共四章五十一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准则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年报编制和披露的总体要求等。第二章年度报告正文,规定了年度报告的核心内容和要求,包括公司和相关中介机构简介、公司债券事项、财务和资产情况、业务和公司治理情况、重大事项、财务报告、备查文件目录等。第三章年度报告摘要,规定了年度报告摘要的内容与格式。第四章附则,对一些概念进行说明。

由于上市公司已按照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为避免重复披露,《补充规定》明确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应在上述年度报告中以专门章节披露“公司债券相关情况”,并明确了披露内容和要求。新三板挂牌公司将由全国股转系统另行发布披露的内容与格式要求。

张晓军表示,今后,证监会将不断完善公司债券信息披露规则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以监管促规范,进一步提高公司债券发行人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版权声明

一、凡注明来源为"天津在线"的所有作品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和程序等作品,版权均属天津在线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所有。

二、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否则以侵权论,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三、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天津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四、转载声明:如本网转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于本网发表之日起30日内及时同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天津在线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登载此文只为提供信息参考,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jubao@72177.com

今日天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