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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研究制定公司债信披监管配套制度

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债券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将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

■本报记者 朱宝琛 姜 楠

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8号——公司债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公司债券年报准则》)。《证券日报》记者获悉,为配合落实《公司债券年报准则》实施,沪深两个交易所于近日发布了相关通知。

去年,上交所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出台为契机,在公司债预审核和发行上市等方面顺应市场化改革需要,大力提升交易所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2015年全年,上交所债券市场共完成债券发行1.87万亿元,成为企业直接融资的重要渠道。

在公司债市场发展过程中,上交所始终坚持“发展与风控并重”的发展理念,高度重视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监管。作为配套制度安排,上交所《年报披露通知》对《公司债券年报准则》的落实提出了相关具体要求。一是要求发行人及承销机构,认真学习相关规定,及时编制、报送和披露年度报告。二是对年报披露义务人和披露时间做出了具体规定。三是要求发行人做好公司债券的风险提示工作。四是其他公开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含企业债券)发行人,应参照《公司债券年报准则》的规定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

深交所方面,一是对年度报告的编制要求、披露时间及报送方式予以明确;二是要求发行人及受托管理人学习各项规定,认真编制、及时报送年度报告;三是明确了企业债券发行人应当参照《38号准则》及深交所有关规定编制、报送和披露年度报告。另外,《年报披露通知》还明确了发行人及中介机构的职责,针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责任人将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上交所表示,今后将继续加强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监管工作,研究制定配套制度,加强市场宣传引导,力求将事中事后监管落到实处。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债券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上交所将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义务人的责任。

深交所表示,下一步将继续坚持市场化原则,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监督管理。为促进市场尽快熟悉并理解相关规则内容,深交所将采取培训、讲座等方式加强对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的宣传引导,同时研究制定配套制度,不断完善公司债券信息披露规则体系,将事中事后监管落到实处。

业内人士表示,证监会发布《公司债券年报准则》,这是贯彻《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细化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又一重要举措,对促进交易所公司债券市场规范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据介绍,公司债券年报准则规范的对象是,在我国境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或转让,且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公司债券未到期或到期未能全额兑付的公司。公司债券年报应包括: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简介、公司债券事项、财务和资产情况、业务和公司治理情况、重大事项、财务报告、备查文件目录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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