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高健)昨天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
《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进行动态调整。对于未规定风险调整比例或者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的新产品、新业务,证券公司在投资该产品或者开展该业务前,应当事先报告或者报批。中国证监会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调整比例和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
《办法》规定,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同时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办法》对风控指标作出详细规定,要求证券公司必须持续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标准:风险覆盖率不得低于100%;资本杠杆率不得低于8%;流动性覆盖率不得低于100%;净稳定资金率不得低于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