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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霄掀A股网红潮 券商分析师网络直播引监管问题

◎每经记者 刘明涛

一年之前,他还在歇斯底里地为A股呐喊“钻石底”、“婴儿底”,一年之后,他却因为喜感的市场分析以及视频秀走红网络,业界给其估值超过10亿元。受李大霄示范效应带动,近来一些券商研究员纷纷加入视频直播的行列,先有方正证券“兔子君”廖蕾,后有海通证券美女分析师李淼,眼下,就连交银施罗德的基金经理芮晨也加入网络主播行列,金融圈一股网红热风正扑面袭来,然而《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看似火热的新模式,背后可能面临一个监管大问题。

分析师视频直播一夜成“爆款”

4月11日下午,之前遭媒体爆炒的股市脱口秀直播节目正式开播,领衔节目嘉宾的自然是最近爆红的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也正是在他的带动下,金融圈人士网络视频直播突然进入一个火热态势。

上周日,海通证券煤炭行业分析师李淼在美拍上播读最新的行业观点,该视频一经发出就引起市场关注,其高颜值甚至不输于一些模特,正因如此,其视频在美拍上播放次数达到10万次左右。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海通证券分析师李淼公开资料较少,与其相关的研究报告能查阅到的也只有三篇,之前关注度并不算高,此次网络视频播报研报观点,可谓让她一炮走红。

值得关注的是,除了李淼以外,方正证券分析师廖蕾,网称“兔子君”也因其清纯可爱的外表,用网络视频方式播报研究报告获得资本圈广泛关注。

同样在4月10日,交银施罗德基金经理芮晨通过美拍发布一则“创业板仍在牛市途中”的视频研究解读,他认为中国已经或者非常接近于占据全球产业链的核心位置,无论是在制造业、还是在未来有发展潜力的互联网和生物科技,中国都已经拥有了非常好的站位,非常接近于占据全球产业链上最有议价能力的位置。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通过调查发现,这位基金经理大有来头。资料显示,芮晨2007年~2009年任深圳尚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研究副总监;2009年~2013年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投资经理;2013年~2014年任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主办;2015年加入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15年5月18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理,目前,其管理的交银先锋混合基金的规模高达28.32亿元!

直播形式或存监管问题

那么,一夜之间走红的视频路演模式是否会真的引领潮流,让互联网视频语音直播方式来取代原有的枯燥文字模式?

某不愿具名的券商分析师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分析师视频路演的新闻我们最近也有关注,但目前我们券商好像还没同事去涉及这种模式,毕竟现在监管层对于我们分析师职业规范以及研报的发布流程管理比较严,所以对于网络路演,我们还是比较谨慎。”

那么,到底这种网络视频路演播报研究报告是否合法合规呢?记者从《券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基本模式和流程管理》规定中了解到,“一般通过研究报告发送系统同时向公司确定的发布对象发送,系统自动留痕。实践中,有部分券商研究部门指定岗位负责发送,也有公司的研究部门授权机构客户服务部门向机构客户发送。”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证券分析师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以及报告会、交流会等形式,发表涉及具体证券的评论意见,或者解读其撰写的证券研究报告,应当符合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以及下列要求:(一)由所在证券公司或者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统一安排;(二)说明所依据的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日期;(三)禁止明示或者暗示保证投资收益。”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听了方正证券廖蕾和海通证券李淼的视频路演后发现,她们的直播模式都是照读所在行业小组最新的研究观点,尚无“越界”的行为发生。

一武汉私募人士指出,“其实以前就有分析师通过网络视频发表研究报告看点,只是当时没人关注,最近突然就火了,感觉有点莫名其妙。以高颜值来提升关注度挺好,不过,这种互联网移动直播高速发展,如果有越来越多的分析师加入视频播报模式,自然会引来新的监管问题,毕竟视频直播或者路演,很容易出瑕疵,这是一个潜在的需要引起重视的地方。”

北京向天律师事务所张远忠律师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这个监管的确需要关注。首先有亮点,一是券商研究员发布研究报告必须要遵循同时性,比如现在社交软件很丰富,各种微信圈、微信群,研究员不能先在一个小群或者圈子现发布利好报告然后第二天就面向其他人公开报告,这样的行为就可能涉及操纵股价或者内幕交易;二就是研究员在利用互联网形式发布信息时,那一定不能有隐蔽推股的行为,所以,现在这种推研报模式,的确需要加强监管,引起注意。”

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也对记者表示,“如果换一种其他的方式、比如网络视频播报来发布研究报告的话,那么可能在表述上不严谨、语气的运用出现问题、表情上出现一些暗示或者误导的情况,一旦出现这样的情况,若对股价产生影响可能有操纵股价嫌疑,若事实与报告不符,也有可能被认定为误导性陈述。因此,对于监管层来说,面对这种新形式的互联网运用,也应该考虑与时俱进的监管方式,比如若进行网络视频发布研报,限定一个网站发布的范围,建立一个网络发布流程规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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