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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券商公司债业务在承销等环节存多个问题

对于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存在恶意造假、严重不尽责等失信行为的将严肃处理,直至取消业务资格,并及时立案稽查

■本报记者 朱宝琛

证监会公司债券监管部4月28日发布了《公司债券日常监管问答(三)》,就相关问题进行回答。证监会表示,对于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存在恶意造假、严重不尽责等失信行为的,将严肃处理,直至取消业务资格,并及时立案稽查。

对于“目前证券公司债券业务开展过程中,在合规性方面主要存在哪些问题”的提问,证监会债券部介绍,2015年9月份,证监会公司债券监管部对证券公司公司债券相关业务组织开展了全行业自查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在业务制度,承销、尽调、受托等业务环节存在多个问题。

一是业务制度未建立健全。包括尚未建立公司债券业务制度体系,部分重要业务制度缺失,已有业务制度但未及时修订,公司层面缺乏统一制度或相关制度不完善等。

二是承销业务合规性问题。包括未按规定对债券项目立项和内核,业务部门承揽、立项、承做的执行标准不统一,未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债券业务之间缺乏必要的隔离墙设置,未按规定保留推介、定价、配售等承销过程中的相关资料,簿记建档混乱,考核激励机制重承揽轻督导等。

三是尽职调查业务合规性问题。包括尽职调查不充分,尽职调查涵盖范围不全面,留痕不充分,尽职调查底稿中重要内容缺失等。

四是受托管理业务合规性问题。包括未在债券存续期内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未督促发行人设立或规范使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未持续关注发行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未在债券存续期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

那么,对发现的问题将采取何种监管措施?对此,证监会债权部表示,属于没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拟由证监局采取日常监管措施;属于已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如出现了募集资金挪用或转借他人的情况,未在债券存续期内持续督促发行人履行重大信息披露义务等,由证监局核查证券公司是否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若未勤勉尽责,将对证券公司依法依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特别是,对于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存在恶意造假、严重不尽责等失信行为的,我们将严肃处理,直至取消业务资格,并及时立案稽查。

据《证券日报》记者了解,4月14日和4月20日,证监会债券部已经发布了《公司债券日常监管问答(一)》和《公司债券日常监管问答(二)》,就“对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使用,发行人需要注意什么”“公司债券发行人对信息披露需要注意什么”“证券评级机构现场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有哪些”和“监管部门此次对证券评级机构采取监管措施的标准是什么”四个问题进行了解答。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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