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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支持QFII、RQFII拥有人享有财产权

中新网5月6日电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今日表示,A股市场账户体系支持QFII、RQFII专户理财证券权益拥有人所享有的财产权。

6日,证监会对QFII、RQFII相关问题做集中回应。有记者问:中国证监会是否认可QFII、ROFII名义持有账户下的证券权益拥有人的权益?

张晓军表示,证券权益拥有人(客户)与QFII、RQFII名义持有人(资产管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客户资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资产的安排,应当由客户与资产管理人依法订立的合同来界定,受合同签署地监管规则的约束。中国证监会尊重这些依法订立的合同及其明确的客户资产的权属关系。

有记者问:A股市场账户体系是否支持0FII、ROFII专户理财(separate account)证券权益拥有人所享有的财产权利?

对此,张晓军表示肯定,相关法规允许QFII、RQFII开立名义持有人账户,A股账户体系设置上也能够支持上述客户资产的权属关系。《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17号)第七条中规定,“合格投资者应当为自有资金或管理的客户资金分别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合格投资者为客户资金开立证券账户时,账户名称可以设置为‘合格投资者+客户名称’。

合格投资者为其管理的公募基金、险资金、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政府投资资金等长期资金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账户名称可以设置为‘合格投资者+基金(或保险资金等)’。账户资产属‘基金(保险资金等)’所有,独立于合格投资者和托管人”。在实践中,专户理财类型的QFII、RQFII可以选择“合格投资者+客户资金”、“合格投资者+(客户名称)”等形式开立证券账户从而可进一步表明账户资产属于证券权益拥有人,且独立于管理人自有资产。据统计,截至2015年底,以“合格投资者+客户资金”形式开户的QFII、RQFII出例分别约为23%和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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