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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规范挂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全国股转公司8日发布《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的通知,对定增中存在的三大问题进行规范。其中指出,挂牌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根据《股票发行问答(三)》要求,挂牌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

募集资金的专户管理方面,《股票发行问答(三)》规定,挂牌公司应当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监管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挂牌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为本次发行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挂牌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报备。

自《股票发行问答(三)》公布之日起,挂牌公司发行股票应当按照问答的规定执行。对于尚未提交股票发行备案材料的挂牌公司,应当按照《股票发行问答(三)》的要求披露发行方案(已经披露发行方案的,应当按照要求修改后重新披露)、建立并披露募集资金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于已经提交股票发行备案材料、尚未取得股份登记函的挂牌公司,应当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将募集资金从认购账户转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由主办券商核查后向全国股转公司补充提交专项核查报告及三方监管协议。(王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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