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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或仅限优质企业试点

■本报记者 傅苏颖

“目前,新形势下的债转股与上世纪90年代债转股有比较大的差异,企业发展面临的内外环境也不同,所以债转股作为降低企业杠杆率的一种方式,不可能大范围地推广,最初只能是小范围的试点。”苏宁金融研究院宏观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高级研究员黄志龙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近日,市场对于债转股方案预期不断升温。据悉,进入8月份,银监会向地方银监局以及金融机构下发了《关于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金融债权债务处置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到,开展债转股工作的实施主体将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者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对象为钢铁煤炭骨干企业。

“试点的对象主要是短期内面临偿债压力、长期依然有发展前景、财务上也可持续的优质企业,而且债转股的方式也将更加市场化,市场化主要体现在债转股的对价完全由债权人、债务人协商谈判决定,债转股的债务规模和比重也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确定,监管部门和各级政府只能在政策上提供指导,而对债转股的具体条款无权干预。”黄志龙预计。

“从监管层的意志来看,债转股预计继续推进。”东兴证券研究所资深研究员谭凇认为,央行在第二季度的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首次删除了关于区域性风险的表述,这或是为接下来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债转股扫除障碍,打开政策空间。

黄志龙认为,监管部门的态度非常坚决,坚持让“僵尸企业”破产清算,而不让其影响优质企业的债转股进程。

针对“僵尸企业”的处置,8月9日,国家发改委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一些企业不适应市场环境变化,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甚至濒临倒闭,但受一些体制机制因素制约,以市场化方式退出的障碍较多,成为“僵尸企业”。未来将坚定不移地处置“僵尸企业”,同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地制宜,一企一策,确保社会稳定和良好金融秩序。

黄志龙认为,应确定“僵尸企业”的标准,比如是否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财务是否可持续等指标可以作为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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